
美好的财物。 晋 葛洪 《抱朴子·道意》:“不可以巧言动,不可以饰赂求。”
饰赂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由“饰”(修饰、掩盖)与“赂”(贿赂)组合而成,指通过财物贿赂以掩饰罪行或过错的行为。其核心含义为“用财物行贿以掩盖真相”,强调贿赂的掩饰性目的。
词义解析
“饰”取“粉饰、遮掩”之义(《说文解字》:“饰,刷也”),引申为掩盖过失;“赂”指以财物收买(《玉篇》:“赂,遗也”)。合指通过贿赂手段隐瞒恶行或错误,常见于古代司法与官场语境。
典籍书证
现代词典释义
据《汉语大词典》,“饰赂”释义为“行贿以求免罪”,属贬义词,多用于批判性语境(如司法腐败、官场潜规则)。
提示:因该词属生僻古语,现代汉语使用极少。如需深入考据,建议查阅中华书局《汉语大词典》纸质版或权威古籍数据库(如“中国基本古籍库”)。
“饰赂”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shì lù,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略有差异,需结合权威来源综合解释:
根据汉典、查字典等权威来源(、、),“饰赂”指“美好的财物”。例如晋代葛洪《抱朴子·道意》中提到:“不可以巧言动,不可以饰赂求”,意为不能用巧言或财物打动、谋求。
部分来源(如)将其解释为“通过伪装或贿赂谋求私利”的贬义成语()。但这一释义未见于权威典籍,可能是对“饰”(掩饰)和“赂”(贿赂)的拆分引申,需谨慎使用。
该词结构为并列式(“饰”指修饰,“赂”指财物),需注意与“贿赂”一词区分。后者强调用财物收买,而“饰赂”更偏向财物本身的价值属性。
建议在正式写作或古籍研究中,以权威词典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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