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tire] 某些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因年老等原因而離開工作崗位,回家休養
退養金
退養是漢語中具有多重語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分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及社會制度相關釋義,可劃分為以下兩個主要義項:
一、勞動制度中的特殊退休形式 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政策或健康原因提前退出工作崗位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行為。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第四條,退養人員需滿足“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條件,企業需按月發放生活費并持續繳納社會保險。此類制度常見于我國20世紀90年代國企改革時期,具有過渡性安置特征。
二、古代官員離職休養制度 《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在曆史文獻中的特殊用法,特指明清時期官員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主動辭官歸鄉的行為,如《明史·職官志》記載的“以疾退養”制度。與“緻仕”不同,退養者通常不再享有俸祿,但可保留原有品級榮譽。
需特别說明的是,在當代社會保障體系中,“退養”已逐步被“内退”“提前退休”等規範化表述替代,其法律定義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條款。
退養是指特定曆史時期或政策背景下,企業或單位對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符合一定條件的職工,實行離崗休養的特殊安排。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背景
退養主要出現在機構改革或人事制度改革期間,適用于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允許其提前離崗休養。這一政策多見于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尤其是在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制度實施前。
適用範圍與條件
待遇與保障
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包括:國務院第111號令(1993年)、《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勞社部發21號文件等。
與退休的區别
退養屬于企業内部過渡性安排,而非正式退休制度。退養人員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方可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注意:不同時期和單位的具體執行細則可能存在差異,建議通過官方文件或企業協議了解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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