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候選官按期至吏部投呈本人履曆以待铨選。《清會典事例·吏部·漢員铨選》:“ 康熙 二年定,人文到部,每月初一投供。”《六部成語注解·吏部》“投供”:“此員将得選缺,則吏部召之來署,令其書寫履歷單一紙呈交,以憑查校。”
投供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投”和“供”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投”在此語境中指“遞交、呈送”,“供”則指“供詞、陳述”,合指古代司法制度中當事人向官府提交書面供狀的行為。漢典網進一步說明,該詞多用于明清時期的訴訟程式,如《明史·刑法志》記載“凡投供者,需具結畫押”,強調其作為法律文書的正式性。
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補充,投供的文書内容需包含案情陳述、證據及訴求,并需經官吏審核存檔,例如清代《刑案彙覽》中多次提及“投供存照”的流程。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用,僅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學術研究領域。
“投供”是清代官員選拔制度中的術語,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定義與流程 指候選官員按吏部規定日期報到,親自書寫履曆單(稱“親供”),提交至吏部文選司等待铨選的過程。此制度要求官員每月初一到吏部投遞材料,以便核查資格。
曆史背景 該制度在康熙二年(1663年)被正式确立,《清會典事例·吏部·漢員铨選》明确記載了“每月初一投供”的規定,反映出清代官員選拔的規範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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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意義 通過定期提交履曆,吏部能動态掌握候選官員信息,便于統籌調配職位,同時強化了中央對官員任用的控制權。
擴展說明:投供制度體現了清代官僚體系的嚴密性,候選官員需嚴格遵守時間與程式要求,否則可能影響仕途。該機制與科舉、考課等共同構成清代官員選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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