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候选官按期至吏部投呈本人履历以待铨选。《清会典事例·吏部·汉员铨选》:“ 康熙 二年定,人文到部,每月初一投供。”《六部成语注解·吏部》“投供”:“此员将得选缺,则吏部召之来署,令其书写履歷单一纸呈交,以凭查校。”
投供是一个汉语复合词,由“投”和“供”两个语素构成。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投”在此语境中指“递交、呈送”,“供”则指“供词、陈述”,合指古代司法制度中当事人向官府提交书面供状的行为。汉典网进一步说明,该词多用于明清时期的诉讼程序,如《明史·刑法志》记载“凡投供者,需具结画押”,强调其作为法律文书的正式性。
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补充,投供的文书内容需包含案情陈述、证据及诉求,并需经官吏审核存档,例如清代《刑案汇览》中多次提及“投供存照”的流程。现代汉语中,该词已罕用,仅见于历史文献或特定学术研究领域。
“投供”是清代官员选拔制度中的术语,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定义与流程 指候选官员按吏部规定日期报到,亲自书写履历单(称“亲供”),提交至吏部文选司等待铨选的过程。此制度要求官员每月初一到吏部投递材料,以便核查资格。
历史背景 该制度在康熙二年(1663年)被正式确立,《清会典事例·吏部·汉员铨选》明确记载了“每月初一投供”的规定,反映出清代官员选拔的规范化流程。
相关术语
制度意义 通过定期提交履历,吏部能动态掌握候选官员信息,便于统筹调配职位,同时强化了中央对官员任用的控制权。
扩展说明:投供制度体现了清代官僚体系的严密性,候选官员需严格遵守时间与程序要求,否则可能影响仕途。该机制与科举、考课等共同构成清代官员选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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