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北方的外族勾結。 明 沉德符 《野獲編·果報·現報》:“ 嘉靖 末年, 宣 大 總督 楊順 ,以媚 分宜 之故,誣 沉鍊 左道通虜,絞之於市。” 魯迅 《<二心集>序言》:“ 宋 末有所謂‘通虜’, 清 初又有所謂‘通海’,向來就用了這類口實,害過許多人們的。”
“通虜”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勾結外敵(尤指北方少數民族勢力),帶有強烈的貶義色彩。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詳細解釋:
本義為“通達、連接”,此處引申為暗中聯絡、勾結,含隱秘、非法的意味。
古漢語中對北方少數民族(如匈奴、女真、蒙古等)的蔑稱,特指中原王朝的敵對勢力。
合義:指與外部敵人私通勾結,出賣本國利益的行為,屬叛國重罪。
該詞多見于宋明史料,尤以明代對抗女真(後金)、蒙古的記載為甚:
袁崇煥被誣“通虜謀叛”,崇祯帝以“謀叛欺君,結奸蠹國”之罪将其處死(注:後世考據多認為此為冤案)。
官員奏疏中頻現“邊将通虜”“奸民通虜販馬”等指控,反映明末邊防危機與内部滲透問題。
“通敵,勾結外寇。” 強調其叛國性質,例引《明史》相關記載。
“與敵人私通。虜,對敵方的蔑稱。” 突出詞彙的情感色彩與時代特征。
古代律法(如《大明律》)将“通虜”歸于“謀叛”罪,處極刑并株連家族,體現傳統王朝對國土安全的極端重視。
“通虜”是一個曆史語境中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通虜”指與北方外族勾結的行為,通常帶有叛國或通敵的貶義色彩。其中“虜”是對北方遊牧民族(如匈奴、蒙古等)的泛稱。
明代案例
明嘉靖年間,宣大總督楊順為讨好權臣嚴嵩(分宜),誣陷沈鍊“左道通虜”,導緻沈鍊被處死。此事記載于沈德符《野獲編·果報·現報》。
宋、清延伸用法
魯迅在《二心集》序言中提到,宋末“通虜”與清初“通海”(指勾結海外勢力)類似,均屬政治罪名,常被用作迫害異己的借口。
該詞最初特指勾結北方外族,後泛化為政治鬥争中“通敵叛國”的罪名,尤其在宋、明、清等朝代頻繁出現,反映了中原王朝與北方民族的長期沖突。
若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曆史事件,可參考《野獲編》或《二心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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