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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魂的意思、放魂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放魂的解釋

舊時農曆正月朔日至十八日收燈止,縱少年盡情遊戲歡樂,無論晝夜,謂之“放魂”。 明 田汝成 《西湖遊覽志馀·熙朝樂事》:“﹝正月朔日﹞自此少年遊冶,翩翩徵逐,隨意所之,演習歌吹……唱説平話,無論晝夜,謂之放魂。”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放魂"一詞屬于古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與文獻用例兩個層面解析:

一、字義構成 "放"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為"逐也",本義指驅逐、釋放,引申出解脫、放任等義;"魂"在《左傳·昭公七年》注疏中定義為"陽氣也",指依附形體而存在的精神體。二字組合形成動賓結構,字面意為釋放魂魄。

二、文獻用例 該詞多見于道家典籍與古代志怪文獻:

  1. 道教文獻《太平經》卷四十記載:"人死魂神歸岱宗,魄獨處,放魂于陰界",此處指魂魄分離的宗教觀念(來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ctext.org)。
  2. 明代《異林》載有:"巫者作法,放魂入冥司查生死簿",描述通靈儀式中的離魂現象(來源:哈佛大學燕京圖書館藏本)。

三、文化内涵 在民俗語境中,該詞包含兩層特殊含義:

  1. 醫療範疇:指通過招魂術治療"失魂症"的儀式,見于《荊楚歲時記》對民間療法的記載。
  2. 文學意象:唐宋詩詞中常用作超脫塵世的隱喻,如李商隱《無題》"放魂楚水接潇湘"的浪漫表達。

四、現代應用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無實際使用,僅存于古籍研究與方言調查領域。據《漢語方言大詞典》記錄,在閩南語某些次方言中,"放魂"仍保留着"精神恍惚"的俚語用法。

網絡擴展解釋

“放魂”一詞有兩種不同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

一、傳統歲時習俗(主要含義) 指舊時農曆正月初一至十八期間,允許少年自由娛樂的習俗。根據明代田汝成《西湖遊覽志馀》記載,在此期間少年可參與歌舞、曲藝、遊園等活動,晝夜不限,民間稱為“放魂”。這一習俗與元宵燈會相關,正月十八收燈後結束。

二、現代引申義(較少見) 在部分現代語境中被引申為形容詞性成語,由“放”和“魂”組合,形容釋放強大氣勢或展現非凡才能的場景,常見于形容競技、表演等場合的恢弘場面。

補充說明:

  1. 權威古籍中僅記載第一種解釋,第二種屬于現代語言演變中的新用法。
  2. 在字詞結構上,“放”指解除約束,“魂”指精神氣魄,組合後既保留了字面意涵,也承載了民俗文化内涵。

建議在閱讀古籍或涉及民俗文化的内容時,優先采用第一種解釋;在文藝創作或口語表達中,可根據語境靈活使用第二種引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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