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農曆正月朔日至十八日收燈止,縱少年盡情遊戲歡樂,無論晝夜,謂之“放魂”。 明 田汝成 《西湖遊覽志馀·熙朝樂事》:“﹝正月朔日﹞自此少年遊冶,翩翩徵逐,隨意所之,演習歌吹……唱説平話,無論晝夜,謂之放魂。”
"放魂"一詞屬于古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與文獻用例兩個層面解析:
一、字義構成 "放"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為"逐也",本義指驅逐、釋放,引申出解脫、放任等義;"魂"在《左傳·昭公七年》注疏中定義為"陽氣也",指依附形體而存在的精神體。二字組合形成動賓結構,字面意為釋放魂魄。
二、文獻用例 該詞多見于道家典籍與古代志怪文獻:
三、文化内涵 在民俗語境中,該詞包含兩層特殊含義:
四、現代應用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無實際使用,僅存于古籍研究與方言調查領域。據《漢語方言大詞典》記錄,在閩南語某些次方言中,"放魂"仍保留着"精神恍惚"的俚語用法。
“放魂”一詞有兩種不同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
一、傳統歲時習俗(主要含義) 指舊時農曆正月初一至十八期間,允許少年自由娛樂的習俗。根據明代田汝成《西湖遊覽志馀》記載,在此期間少年可參與歌舞、曲藝、遊園等活動,晝夜不限,民間稱為“放魂”。這一習俗與元宵燈會相關,正月十八收燈後結束。
二、現代引申義(較少見) 在部分現代語境中被引申為形容詞性成語,由“放”和“魂”組合,形容釋放強大氣勢或展現非凡才能的場景,常見于形容競技、表演等場合的恢弘場面。
補充說明:
建議在閱讀古籍或涉及民俗文化的内容時,優先采用第一種解釋;在文藝創作或口語表達中,可根據語境靈活使用第二種引申義。
剝剔背光北路魚背約草上霜長茲城治蟲蛇仇家電網都柏林頓止二流子逢蒙視伏吟割塞購懸孤兒紅拂銗镂黃屋非心話眼鹘嘲記號戟戶久别重逢九成酒大工局方距絶拉家常老瓜冷雨領款流愛目圍南烹内明翩翩年少謙沖淺蠻七斷八續起碼麴米入犯删掉尚字神通力説士抒氣戍禦谡爾綏祭痛罵無其倫比饷榼銷殒浃渫喜車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