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cal government] 掌管區、地方自治事務的機關
區公所的人幾乎認識居住在這兒的每個人
"區公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立的地方行政機構,指縣級政府在轄區劃分的派出機關。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面:
行政層級定位
區公所屬于鄉級行政單位,介于縣與鄉之間,代表縣級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該機構常見于20世紀50至90年代,主要承擔轄區内的民政、治安、稅收等事務。
職能範圍界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十五條,區公所負責傳達上級政策、協調下屬鄉鎮工作、監督基層政權運行等職能,其權限小于獨立建制鄉鎮政府。
機構演變進程
根據民政部《關于行政區劃調整的規定》,2004年後全國範圍内逐步撤銷區公所建制,原有職能由擴權後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承接。目前僅少數偏遠地區因特殊管理需求保留該機構。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區"指代行政分區,"公所"為舊時公務機構稱謂,組合後體現新政權對傳統治理模式的延續與改造。這一詞彙的消亡亦反映中國基層行政體系從科層制向扁平化轉型的曆史軌迹。
“區公所”是一個具有曆史演變和現代含義的詞彙,其解釋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區公所是地方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處理轄區内的行政事務。在不同曆史時期,其性質有所不同:
區公所的核心職責包括: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政策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如、8關于現存區公所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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