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賦稅的數額。 宋 王闢之 《渑水燕談錄·谠論》:“一年之内,國家預得 江 、 淮 、 荊湖 三路賣鹽課額。” 明 王冕 《傷亭戶》詩:“課額日以增,官吏日以酷。”《清史稿·食貨志四》:“請自 乾隆 五十七年始,凡 山西 、 陝西 、 河南 課額,在於三省引地百七十二屬地丁頂下攤徵。”
課額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名詞,其釋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和現代應用分别闡釋:
一、古代財政術語 指官府征收賦稅時核定的定額标準,始見于宋代經濟制度。《宋史·食貨志》記載"諸路茶鹽課額,歲有常數",此處的"課"指稅收項目,"額"指征收數量标準。該用法延續至明清時期,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所述"錢糧課額須依部頒則例",強調稅收任務的法定性。
二、現代教育術語 指教學活動中核定的課時數量或學習任務量,屬專業領域詞彙。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綱要》将"課額"定義為"單位教學周期内各學科分配的基準課時數",包含教師授課時長與學生課業負荷雙重維度。例如"語文周課額調整為5課時"即指課時分配标準。
該詞源流考據可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第7卷第583頁,其曆時語義演變體現了漢語詞彙從單一財政概念向教育領域擴展的過程。現代用法在《教育學術語國家标準》(GB/T 30529-2018)中有明确界定,具有專業規範性。
“課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差異,但主要指向賦稅的數額,尤其在曆史文獻中使用較多。以下是詳細解釋:
“課額”由“課”(賦稅、征收)和“額”(數額、定額)組成,字面意為賦稅的定額或數額。這一用法在宋、明、清等朝代的文獻中均有記載,例如: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課額”引申為學生需完成的學習任務,強調按課程計劃完成學業。但這一用法較為少見,且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可能是現代教育領域的衍生義。
“課額”主要用于古代經濟或政策讨論中,例如鹽稅、地丁銀等賦稅征收的數額規定。現代語境下若需使用,建議結合具體背景說明,避免歧義。
“課額”的核心意義是賦稅定額,需結合曆史文獻理解;現代引申義(如學習任務)需謹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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