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eaty;pact] 由授權代表正式籤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準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籤署的契約
(1).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行役不淹,人遂安逸。” 宋 蘇舜卿 《上範希文書》:“今條約煩細,又迫驅之以向敵,人頗失望。” 明 馮惟敏 《不伏老》第一折:“既然将琴劍書箱安下了,不免到文場前面探消息,看條約,走一遭去。”
(2).用條文約束。 宋 歐陽修 《論雕印文字劄子》:“臣伏見朝廷累有指揮,禁止雕印文字,非不嚴切;而近日雕闆尤多,蓋為不曾條約書鋪販賣之人。” 宋 李心傳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建炎元年五月》:“詔文武臣僚,非疾病危篤及篤疾廢疾不能任職者,毋得陳乞緻仕。時士大夫避事求退者衆,故條約焉。”《續資治通鑒·宋真宗乾興元年》:“朝廷惡其倖進,條約之。”
(3).國家和國家籤訂的有關政治、軍事、經濟或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文書。《花月痕》第四七回:“ 卓然 橫刀危坐,喚 黃事來 進見,取出宣諭儀注,通市條約。” 巴金 《中島健藏先生》:“去年八月 中日 和平友好條約籤訂以後,我國廣播電台的記者到我家裡來采訪。”
條約是國家或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規定相互權利義務的正式書面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國際法主體間的協議
條約的締約方通常是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等。它明确了各方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領域的權利與義務。
書面形式與法律約束力
條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且受國際法支配,對締約方具有強制約束力。例如,和平條約、邊界協定等均需遵守。
國際法的重要淵源
條約是國際法的主要來源之一,其效力優先于締約方的國内法(當國内法未規定或與條約沖突時)。
按締約方數量
按内容與名稱
包括公約(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憲章等。名稱“條約”多用于涉及重要政治或法律問題的長期協議。
如需具體條約案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國際法文獻或權威數據庫。
《條約》是指國家、組織或個人之間就某種事項事先達成的一種正式協議,是國際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書之一。條約通常包含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于調整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和規範國際行為。
《條約》這個詞的部首是“缶”(fǒu)。
它的總筆畫數是5。
《條約》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晉朝,當時用來指代烹饪用的陶罐。後來逐漸演變為表示協議、契約的意思。
在繁體字中,條約的寫法為「條約」。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有一些變化。《條約》在古代常常寫作「條約」。古時的寫法多采用象形、指事和會意等形式,與現代的簡化字有所不同。
1. 我們國家與鄰國籤署了一項重要的條約,以促進雙方的經濟合作。
2. 根據國際條約,戰争中禁止使用生化武器。
- 條款:指協議或合同中的具體條目。
- 條文:指法規、政策或協議中的具體文字表述。
- 條理:指條文、章節等的安排和布局。
- 條約國:指籤署并承認某項條約的國家。
近義詞:協定、公約、契約。
反義詞:抵觸、紛争、約束解除。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