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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的意思、條約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條約的解釋

[treaty;pact] 由授權代表正式籤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準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籤署的契約

詳細解釋

(1).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行役不淹,人遂安逸。” 宋 蘇舜卿 《上範希文書》:“今條約煩細,又迫驅之以向敵,人頗失望。” 明 馮惟敏 《不伏老》第一折:“既然将琴劍書箱安下了,不免到文場前面探消息,看條約,走一遭去。”

(2).用條文約束。 宋 歐陽修 《論雕印文字劄子》:“臣伏見朝廷累有指揮,禁止雕印文字,非不嚴切;而近日雕闆尤多,蓋為不曾條約書鋪販賣之人。” 宋 李心傳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建炎元年五月》:“詔文武臣僚,非疾病危篤及篤疾廢疾不能任職者,毋得陳乞緻仕。時士大夫避事求退者衆,故條約焉。”《續資治通鑒·宋真宗乾興元年》:“朝廷惡其倖進,條約之。”

(3).國家和國家籤訂的有關政治、軍事、經濟或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文書。《花月痕》第四七回:“ 卓然 橫刀危坐,喚 黃事來 進見,取出宣諭儀注,通市條約。” 巴金 《中島健藏先生》:“去年八月 中日 和平友好條約籤訂以後,我國廣播電台的記者到我家裡來采訪。”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條約”在漢語詞典中的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國際組織等主體,在政治、經濟、法律等領域締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四方面:

  1. 法律屬性

    條約屬于國際法範疇,對締約方産生權利義務關系。根據《聯合國憲章》,條約需遵循“善意履行”原則(《聯合國憲章》第2條),違反條約義務可能引發國際法律責任。

  2. 締結主體

    締結主體主要為主權國家,亦可擴展至國際組織(如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及特定政治實體。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明确規定,隻有“國際法主體”具備締約能力。

  3. 内容範圍

    涵蓋領土劃界、軍事同盟、經貿合作、人權保護等廣泛領域。典型如《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規範兩國政治關系,《巴黎協定》聚焦氣候變化應對。

  4. 形式要件

    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經正式籤署、批準或加入程式生效。中國古代的“盟書”、近代的《尼布楚條約》,均符合書面化、程式化特征(參考《辭海》第七版,商務印書館)。

曆史溯源顯示,“條約”一詞最早見于《史記·匈奴列傳》,指漢朝與匈奴的書面約定。現代國際法體系中,條約已成為規範國際秩序的核心工具,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确立海洋權益分配規則。

網絡擴展解釋

條約是國家或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規定相互權利義務的正式書面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1. 國際法主體間的協議
    條約的締約方通常是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等。它明确了各方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領域的權利與義務。

  2. 書面形式與法律約束力
    條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且受國際法支配,對締約方具有強制約束力。例如,和平條約、邊界協定等均需遵守。

  3. 國際法的重要淵源
    條約是國際法的主要來源之一,其效力優先于締約方的國内法(當國内法未規定或與條約沖突時)。

二、分類與常見形式

  1. 按締約方數量

    • 雙邊條約:如中美貿易協定。
    • 多邊條約:如《聯合國憲章》。
  2. 按内容與名稱
    包括公約(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憲章等。名稱“條約”多用于涉及重要政治或法律問題的長期協議。

三、補充說明

如需具體條約案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國際法文獻或權威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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