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條例,章程。 漢 王充 《論衡·程材》:“五曹自有條品,簿書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為巧吏,安足多矣。”
(2).鑒别評定。《後漢書·獨行傳序》:“亦有結朋協好,幽明共心……而情迹殊雜,難為條品;片辭特趣,不足區别。”《資治通鑒·漢獻帝建安十三年》:“ 曹操 進軍 江陵 ……釋 韓嵩 之囚,待以交友之禮,使條品州人優劣,皆擢而用之。” 清 黃宗羲 《光祿大夫徐公神道碑銘》:“公以國家之敗由官邪也,方欲條品人物,簡落狐狸,易危亡之轍,而 馬 阮 傳通姦賂,毀裂恩仇。”
條品(tiáo pǐn)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現較少使用,需結合單字本義及古籍用例理解其含義:
單字釋義
複合詞含義
"條品"指分條目、按等級進行鑒别與評定,強調系統性分類與層級化評價。如《漢書·揚雄傳》載:"皆條品凡例,斟酌損益",指對制度或人物分條目、定等級予以評議。
古籍用例佐證
《後漢書·劉恺傳》:"條品卓行,顯未施行",意為分條目評定卓異品行;《宋書·禮志》:"條品精粗,定其去取",指通過分項鑒别決定取舍。
文字學分析
二字均含"分而析之"的構詞邏輯:"條"重縱向分層(如樹枝分杈),"品"重橫向歸類(如衆物聚類),組合後凸顯結構化品鑒功能。
參考資料
“條品”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解析:
條例、章程
指具體的規章制度或行政規範。如《論衡·程材》記載:“五曹自有條品,簿書自有故事”,強調部門規章的系統性。
鑒别評定
表示對人或事物的考察與評價。如《後漢書》提到“難為條品”,體現對複雜情況的評判。
雖為古語,但詞義仍具參考價值。例如:“學術研究需遵循學科條品”可指規範要求,“專家條品文物真僞”則指鑒别行為。
注:該詞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于古籍研究或特定學術領域。如需完整文獻例證,可參考《論衡》《後漢書》等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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