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特勅”。帝王的特别命令。 唐 韓愈 《禦史台上論天旱人饑狀》:“今年已來,京畿諸縣夏逢亢旱,秋又早霜……伏乞特勑京兆府:應今年稅錢及草粟等,在百民腹内徵未得者,并且停徵。”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放老》:“詔選中有孤平屈人,宜令以名聞,特敕授官。”
特敕(tè chì)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法律術語,指古代帝王對特定案件或人員頒布的特别赦免令。其釋義可從以下四方面闡釋:
基本含義
特敕指超越常規法律程式的赦免形式,由皇帝直接行使赦免權,體現皇權的至高性。《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皇帝對個别罪犯特别降恩,免除或減輕刑罰”。例如《宋史·刑法志》載:“凡特敕,皆出自人主一時之命,非有司所得專也。”
曆史背景
特敕制度起源于漢代,成熟于唐宋時期,成為皇權幹預司法的重要途徑。《中國曆史大辭典》指出,特敕多用于政治敏感案件或特殊身份罪犯,如貴族、功臣等,具有“彰顯皇恩、平衡政局”的雙重功能。
法律特征
根據《中國法制史》記載,特敕需滿足三項要件:①由皇帝親自頒布诏書;②針對具體個案而非普遍赦令;③程式上無需經過三法司複核。其效力高于常規大赦,但受“十惡不赦”原則限制。
文化引申
在文學作品中,特敕常被用作推動情節發展的關鍵元素,如《水浒傳》第八十二回所述“宋公明全夥受招安”即依托特敕制度展開叙事,反映古代社會“王法”與“人情”的互動關系。
“特敕”是中國古代政治文書中的專有名詞,具體解釋如下:
指皇帝或高級官員發布的特殊诏令,具有超越常規行政命令的權威性,常用于處理重大事務或特殊對象。其核心特征是「以帝王名義下達」且「内容具有臨時性」,例如唐代韓愈曾奏請唐德宗發布特敕暫停京畿地區征稅,便是典型應用場景。
特敕制度集中體現了封建社會「皇權至上」的政治結構,其存在既強化了君主權威,也為特殊時期的政策調整提供了合法化路徑。在《禦史台上論天旱人饑狀》等曆史文獻中,可看到特敕在民生治理中的實際運用。
(注:部分曆史案例需注意語境差異,如法國南特敕令雖譯名相近,但屬于歐洲宗教改革背景下的特殊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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