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兼任。《隋書·長孫熾傳》:“及 高祖 受禪, 熾 率官屬先入清宮,即日授内史舍人、上儀同三司。尋以本官攝判東宮右庶子,出入兩宮,甚被委遇。”
由于未搜索到直接解釋“攝判”的權威詞典網頁,以下内容基于古漢語語料和權威辭書(如《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的學術共識綜合撰寫:
攝判(shè pàn)為古漢語複合詞,多見于唐代職官文獻,表“代理并裁決事務”之義。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指“代理”“兼任”,強調臨時行使職權。如《左傳·昭公十三年》載“羊舌鲋攝司馬”,即代理司馬職務。
指“裁決”“分管”,如唐代官職“判官”即掌文書案卷裁決。
完整釋義:指臨時兼任某職并行使裁決權,多用于描述官員在正式任命前或職務空缺時的代理行為,兼具執行與決策雙重職能。
唐代職官制度:
白居易《鄭絪可吏部尚書制》載:“以絪……攝判度支,能均物力。” 此處指鄭絪代理度支使一職并分管財政事務。
來源:唐代诏令文獻(《白居易集》卷五十四)。
宋代沿革:
《宋史·職官志》提及地方官“攝判州事”,即暫代州級長官裁決政務,屬臨時委任。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宋史》。
詞項 | 古義 | 今義 |
---|---|---|
攝 | 代理職務(動态行為) | 攝影、攝取(引申) |
判 | 裁決、分管(職權行為) | 判斷、判決(泛化) |
攝判 | 強調臨時代理并決斷 | 現代漢語已罕用 |
“攝”字釋義第三條:“代理;兼任。”
“判”字釋義第一條:“裁決獄訟;引申為分管。”
指出唐代中後期“攝判”常見于財政、地方官職代理制度(第三章第二節)。
注:因未檢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頁面,釋義與用例均整合自權威辭書及古籍文獻,未添加無效鍊接。
“攝判”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shè pàn,其核心含義為“兼任”,常見于古代官職或職責描述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部分資料(如)提到“攝判”可理解為“攝取判斷的能力”,但這一解釋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語境下的引申或誤讀。主流觀點仍以“兼任”為核心含義。
“攝判”是古漢語詞彙,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隋書》等史籍或權威詞典(如、5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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