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特勅”。帝王的特别命令。 唐 韩愈 《御史台上论天旱人饥状》:“今年已来,京畿诸县夏逢亢旱,秋又早霜……伏乞特勑京兆府:应今年税钱及草粟等,在百民腹内徵未得者,并且停徵。”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放老》:“詔选中有孤平屈人,宜令以名闻,特敕授官。”
特敕(tè chì)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语境的法律术语,指古代帝王对特定案件或人员颁布的特别赦免令。其释义可从以下四方面阐释:
基本含义
特敕指超越常规法律程序的赦免形式,由皇帝直接行使赦免权,体现皇权的至高性。《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皇帝对个别罪犯特别降恩,免除或减轻刑罚”。例如《宋史·刑法志》载:“凡特敕,皆出自人主一时之命,非有司所得专也。”
历史背景
特敕制度起源于汉代,成熟于唐宋时期,成为皇权干预司法的重要途径。《中国历史大辞典》指出,特敕多用于政治敏感案件或特殊身份罪犯,如贵族、功臣等,具有“彰显皇恩、平衡政局”的双重功能。
法律特征
根据《中国法制史》记载,特敕需满足三项要件:①由皇帝亲自颁布诏书;②针对具体个案而非普遍赦令;③程序上无需经过三法司复核。其效力高于常规大赦,但受“十恶不赦”原则限制。
文化引申
在文学作品中,特敕常被用作推动情节发展的关键元素,如《水浒传》第八十二回所述“宋公明全伙受招安”即依托特敕制度展开叙事,反映古代社会“王法”与“人情”的互动关系。
“特敕”是中国古代政治文书中的专有名词,具体解释如下:
指皇帝或高级官员发布的特殊诏令,具有超越常规行政命令的权威性,常用于处理重大事务或特殊对象。其核心特征是「以帝王名义下达」且「内容具有临时性」,例如唐代韩愈曾奏请唐德宗发布特敕暂停京畿地区征税,便是典型应用场景。
特敕制度集中体现了封建社会「皇权至上」的政治结构,其存在既强化了君主权威,也为特殊时期的政策调整提供了合法化路径。在《御史台上论天旱人饥状》等历史文献中,可看到特敕在民生治理中的实际运用。
(注:部分历史案例需注意语境差异,如法国南特敕令虽译名相近,但属于欧洲宗教改革背景下的特殊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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