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教令。《漢書·董仲舒傳》:“ 仲舒 所著,皆明經術之意,及上疏條教,凡百二十三篇。”《晉書·殷仲堪傳》:“領 晉陵 太守,居郡禁産子不舉,久喪不葬,録父母以質亡叛者,所下條教甚有義理。” 唐無可 《書事寄萬年厲員外》詩:“條教關天道,歌謡入聖聰。” 清 龔自珍 《乙丙之際箸議第六》:“處則為佔畢絃誦,而出則為條教號令。” 嚴複 夏曾佑 《國聞報館附印說部緣起》:“凡其群之部勒條教愈分明者,則其族愈強,而其種之傳愈遠。”
條教(tiáo jiào)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名詞,指古代官府或統治者頒布的分條列舉的教令、規章,用以教化民衆、規範行為。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以下兩方面:
分條制定的教化規章
指官方系統化頒布的教化性條文,内容多涉及道德訓誡、行為準則或地方治理規範。例如《後漢書·循吏傳》載:“(仇覽)為縣陽遂亭長,推行條教,勸農桑,期年稱大化。”此處“條教”即指亭長逐條實施的勸農教化措施 。
法令規章的泛稱
在廣義上可代指成文法規,如《宋史·職官志》所述:“凡州縣條教,悉以義理裁奪。”強調以儒家倫理為準則制定地方政令 。
作為傳統行政手段,“條教”常見于漢唐至明清文獻,體現“德主刑輔”的治理思想。如清代顧炎武《日知錄》分析:“條教之設,所以導民向善也”,說明其教化功能優先于懲戒 。
當代漢語中,“條教”已非常用詞,僅存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如研究漢代地方治理時指代“刺史頒布的教化條例”(《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 。
權威參考來源:
“條教”是一個漢語詞語,具有以下多層面的含義:
指法規、教令,即用于指導或規範行為的條例和教化内容。該詞由“條”(方法、規則)和“教”(指導、教育)組合而成,強調通過明确的條文進行教導或管理。
字義解析
曆史用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漢書》《晉書》等文獻。
白鵊鳥白馬寺踩麯采香迳稱寃趁心傳籍觕砺而下發酵反駁方良風馬不接告代鈎逮乖嘴蜜舌罛罶橫眉冷對千夫指黃姜花蕊昏愎昏霾賤恙谏紙激忿填膺菊天刻煉苦熱袴衫來路貨連片子嘴連筩落榜旅竄名義密圖那裡排洩萍迹強起凄冽侵短攘袂扼腕榮泰薩克管篩羅射利沽名攝食市易法示谕飾終手頭字孰複絲綸閣筍雞條科聽真闱阃舞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