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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的意思、市易法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市易法的解釋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甯 五年(公元1072年)頒布實施,于 汴京 設都市易司,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平價收購市上滞銷的貨物,并允許商賈貸款或賒貨,按規定收取息金。由于守舊派的反對,市易法于 元豐 八年(1085年)後陸續廢除。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市易法是中國北宋時期(公元11世紀)由政治家王安石推行的一項重要經濟改革政策,屬于其“熙甯變法”(又稱王安石變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核心含義是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以平抑物價、調控市場、增加財政收入,并打擊富商大賈對市場的壟斷行為。

從漢語詞典釋義角度,可将其拆解為以下核心要素:

  1. 設立官方市場管理機構: 政府設立“市易務”作為執行機構(最初在京師開封,後推廣至重要城市)。該機構負責評估商人抵押財産的價值,提供貸款或賒購貨物,并直接收購、儲存、銷售商品。

  2. 提供貸款與賒購服務: 允許商人或手工業者以財産(如田地、金銀、房屋)作抵押,向市易務借款或賒購官府庫存貨物,用于經營周轉。這旨在解決中小商人融資困難,打破大商人的資金壟斷。

  3. 平準物價,調控市場: 當市場某種商品滞銷、價格過低時,市易務以合理價格收購儲存(“賤則增價市之”);當某種商品短缺、價格飛漲時,市易務則以合理價格抛售庫存(“貴則損價鬻之”)。其目标是穩定物價,防止市場劇烈波動,保護生産者和消費者利益。

  4. 收取利息與利潤: 市易務提供的貸款和賒購并非無償。商人需支付一定的年息(通常為20%)或利潤分成(如半年付息10%)。同時,市易務通過買賣差價獲取利潤,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5. 抑制兼并,穩定秩序: 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國家力量幹預市場,限制富商巨賈囤積居奇、操縱物價、兼并中小商販的行為(“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抑兼并也”),從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并增加國庫收入支持變法。

曆史意義與評價: 市易法是中國古代政府大規模幹預市場經濟的著名嘗試。它在短期内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平抑物價、增加財政收入、抑制兼并的目的。然而,其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官吏腐敗、強買強賣、與民争利、利息負擔過重等問題,加劇了社會矛盾,成為反對派攻擊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口實之一。最終,隨着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市易法也被廢除。

權威參考來源:

  1. 《宋史·食貨志》:最核心的原始史料,詳細記載了市易法的提出、内容、執行及争議。可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或線上數據庫如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需核對原文)。
  2.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對“市易法”詞條有精煉定義,概括其核心内容。
  3. 《中國曆史大辭典·宋史卷》(上海辭書出版社):提供更詳細的曆史背景、具體措施和影響分析。
  4. 權威曆史學者論著:如鄧廣銘《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漆俠《王安石變法》等,對市易法有深入研究和評價。(請通過圖書館或學術數據庫獲取)

網絡擴展解釋

市易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于宋神宗熙甯五年(1072年)正式推行,旨在通過政府幹預市場,抑制大商人壟斷、穩定物價并增加財政收入。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内容

  1. 機構設置
    在汴京(今河南開封)設立都市易司,邊境及重要城市設市易務(共21個),由政府指派官員管理,并招募商人協助貨物買賣。

  2. 運作方式

    • 平價收購滞銷貨物:當市場供過于求時,政府以合理價格收購商品,避免商人壓價。
    • 調控市場供應:待商品短缺時再以平價售出,防止哄擡物價。
    • 提供貸款與賒購:允許商販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收取一定利息(年息20%)。

二、實施目的

三、影響與結局

四、曆史評價

市易法是中國古代政府幹預市場的典型嘗試,體現了王安石“民不加賦而國用饒”的改革理念,但因官僚體系腐敗和利益沖突,最終未能持續推行。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争議細節,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宋史》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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