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甯 五年(公元1072年)頒布實施,于 汴京 設都市易司,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平價收購市上滞銷的貨物,并允許商賈貸款或賒貨,按規定收取息金。由于守舊派的反對,市易法于 元豐 八年(1085年)後陸續廢除。
市易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于宋神宗熙甯五年(1072年)正式推行,旨在通過政府幹預市場,抑制大商人壟斷、穩定物價并增加財政收入。以下是詳細解釋:
機構設置
在汴京(今河南開封)設立都市易司,邊境及重要城市設市易務(共21個),由政府指派官員管理,并招募商人協助貨物買賣。
運作方式
市易法是中國古代政府幹預市場的典型嘗試,體現了王安石“民不加賦而國用饒”的改革理念,但因官僚體系腐敗和利益沖突,最終未能持續推行。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争議細節,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宋史》相關記載。
市易法,是指一種管理市場交易的法律規定。該法旨在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公平競争的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
市易法的拆分部首是“亻”和“言”,部首分别為人和言。市易法的總筆畫數為13畫。
市易法一詞源于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在古代社會中,市易法是指通過市場交易來規範經濟行為和保護交易參與者的法律體系。
市易法的繁體字為「市易法」,與簡體字相同。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可能存在一些差異。市易法在古時候的寫法可能與現代稍有不同,但基本結構和意義保持一緻。
1. 根據市易法的規定,商家不能以虛假宣傳的方式誤導消費者。
2. 市易法明确規定了市場競争中涉及的各種不正當行為的處理方法。
1. 組詞:市場、交易、法律。
2. 近義詞:市場法、交易法。
3. 反義詞:非法、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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