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教令。《汉书·董仲舒传》:“ 仲舒 所著,皆明经术之意,及上疏条教,凡百二十三篇。”《晋书·殷仲堪传》:“领 晋陵 太守,居郡禁产子不举,久丧不葬,録父母以质亡叛者,所下条教甚有义理。” 唐无可 《书事寄万年厉员外》诗:“条教关天道,歌謡入圣聪。” 清 龚自珍 《乙丙之际箸议第六》:“处则为佔毕絃诵,而出则为条教号令。” 严复 夏曾佑 《国闻报馆附印说部缘起》:“凡其群之部勒条教愈分明者,则其族愈强,而其种之传愈远。”
条教(tiáo jiào)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语境的名词,指古代官府或统治者颁布的分条列举的教令、规章,用以教化民众、规范行为。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以下两方面:
分条制定的教化规章
指官方系统化颁布的教化性条文,内容多涉及道德训诫、行为准则或地方治理规范。例如《后汉书·循吏传》载:“(仇览)为县阳遂亭长,推行条教,劝农桑,期年称大化。”此处“条教”即指亭长逐条实施的劝农教化措施 。
法令规章的泛称
在广义上可代指成文法规,如《宋史·职官志》所述:“凡州县条教,悉以义理裁夺。”强调以儒家伦理为准则制定地方政令 。
作为传统行政手段,“条教”常见于汉唐至明清文献,体现“德主刑辅”的治理思想。如清代顾炎武《日知录》分析:“条教之设,所以导民向善也”,说明其教化功能优先于惩戒 。
当代汉语中,“条教”已非常用词,仅存于历史文献或学术讨论,如研究汉代地方治理时指代“刺史颁布的教化条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
权威参考来源:
“条教”是一个汉语词语,具有以下多层面的含义:
指法规、教令,即用于指导或规范行为的条例和教化内容。该词由“条”(方法、规则)和“教”(指导、教育)组合而成,强调通过明确的条文进行教导或管理。
字义解析
历史用例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体用例,可参考《汉书》《晋书》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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