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條律。《周書·武帝紀下》:“有司明立條科,務在弘益。”
條科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指古代法律文獻中的具體條款與分類規則。如《漢語大詞典》釋為:“法令條規;律例科條”,特指法律體系中分門别類的具體規定。該詞強調法律文本的系統性分類與可執行細則,如《唐律疏議》中“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即屬條科範疇。
在專業領域保留“分類細則”的隱喻義,如:
詞源提示:
“條科”屬并列式複合詞,其構詞邏輯折射古代法制“以條立綱、依科斷事”的特征,現代使用需注意語境的專業性限制。
參考資料:
“條科”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差異化的解釋,需結合權威來源綜合理解:
基本含義
根據高權威性來源(、),“條科”指“條律”,即法律條文或規章。例如《周書·武帝紀下》記載:“有司明立條科,務在弘益”,意為官方制定明确法規以促進國家發展。
古代用法擴展
部分資料()提到該詞與科舉制度相關,表示“評價人才的科目”。但此說法多見于低權威性網頁,可能與“科舉分科”概念混淆,需謹慎采納。
現代誤用與引申
中等權威性來源()的例句中,“條科”被用于現代語境,如“一條科學決策”,此處“條”為量詞,“科”指科學,屬詞語拆分使用,與原義無關。
建議:在古文或曆史文獻中,“條科”應優先理解為“法規、條例”;涉及現代語境時需結合具體用法判斷,避免與原義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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