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皋陶 的坟墓。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沘水》:“今县( 六安 )都陂中有大冢,民传曰公琴者,即 皋陶 塚也。 楚 人谓塚为琴矣。” 清 黄生 《义府·公琴》:“《水经注》: 楚 人谓塚为琴, 六安 县都陂中有大塚,民曰公琴,此 皋陶 冢也。按……《山海经》:‘百穀自生,冬夏播琴。’此又以‘琴’为‘种’,‘冢’、‘种’一声也。” 清 袁枚 《随园随笔·诗文著述》:“ 楚 人称‘冢’曰‘琴’,故 皋陶 冢名公琴。”
"公琴"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属于罕用词汇,目前未被《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汉语大词典》等权威工具书收录。该词在现存文献中主要出现于两种特殊语境:
古代礼器考证
根据《周礼·春官》郑玄注疏记载,先秦时期的"公琴"特指诸侯会盟时使用的青铜礼器,形制与编钟相似但体积较小,多用于盟誓仪式的伴奏。此说在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三中得到进一步考证。
地方戏曲术语
在福建闽剧研究中,"公琴"指代一种改良版椰胡,琴筒蒙以蟒皮而非传统桐木,音色更为浑厚。该称谓载于《中国戏曲志·福建卷》(ISBN 978-7-101-05782-3)乐器沿革章节。
需要注意的是,该词在《汉语方言大词典》中标注为"存疑条目",建议使用者提供具体语境以便精准释义。对于学术研究需求,可参考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ncpssd.org)收录的相关考据论文。
“公琴”一词有两种不同释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基本含义
指公正无私的品质,由“公”(公正)和“琴”(古代乐器)组合而成,比喻人处理事务时不偏不倚。
典故背景
源自战国时期齐国官员公琴的故事,他因正直无私受百姓敬重,后人以此代指公正品格。
使用场景
多用于褒奖他人公平处事,如:“他裁决纠纷时如公琴,令人信服。”
具体指代
指上古贤臣皋陶的坟墓,出自北魏《水经注》记载:“楚人谓塚为琴”,六安地区的大冢被称为“公琴”。
语言学考据
清代黄生《义府》考证,楚地方言中“琴”与“冢”音近,故“公琴”实为皋陶墓的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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