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法律的表现形式。律是当代法典,规定罪名和刑罚;令是皇帝的命令,规定贵贱等级等重要制度;格是规定官吏的办事规则;式是规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律、令创始于 秦 代,格、式创始于 东魏 、 西魏 ,至 唐 代四种并行。《新唐书·刑法志》:“ 唐 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於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律令格式"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四种基本构成形式,其概念源自秦汉时期,至隋唐时期形成系统化分类。该体系在《唐六典》《通典》等典籍中有明确记载,具体内涵如下:
一、律 "律"是国家根本性刑事法典,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特征。《唐律疏议》将其定义为"正刑定罪"的依据,主要规定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例如"十恶不赦"条款即载于律中,对应现代刑法中的重罪范畴。
二、令 "令"属于行政法规,规范国家机构运行与日常政务。《唐令》三十卷涉及官吏考课、赋税征收等制度,具有"设范立制"的行政指导作用。日本《养老令》即仿唐令制定,印证其制度影响力。
三、格 "格"是律令的补充性规范,通过"禁违止邪"来修正既有法律。敦煌出土《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显示,格文多针对具体案例制定,具有"量时立制"的时效性特征,类似现代司法解释。
四、式 "式"作为实施细则,规定公文程式与政务流程。《唐式》二十卷包含账簿登记、祭祀仪轨等操作规范,其"轨物程事"的条文特性,可视作古代行政程序法的雏形。
该法律体系在宋元时期逐渐演变,至明代被"律例"体系取代,但其"诸法合体,民刑有分"的立法理念仍影响着东亚法系。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在《唐令拾遗》中评价其为"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成文法体系",充分体现中华法系的制度智慧。
律令格式是中国隋唐时期法律体系的核心表现形式,主要包含“律、令、格、式”四类法律形式,具体解释如下:
律
唐代的刑法典,以《唐律疏议》为代表,规定罪名与刑罚,是判罪量刑的根本依据。例如,“十恶”等重罪均明确列于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令
皇帝颁布的行政命令,涉及国家制度、贵贱等级等非刑罚性规范,如户籍管理、赋税制度等。其内容广泛但稳定性较弱,需根据时政调整。
格
官吏处理政务的细则,用于补充或变通律、令的不足。例如《贞观格》针对具体部门事务制定规则,具有“禁违止邪”的作用。
式
官署公文的标准程式,规范文书格式与行政流程,如户籍登记、案件上报的文书模板,确保行政统一性。
律令格式体系体现了唐代“礼法结合”的治理思想,对后世东亚法律(如日本《大宝律令》)影响深远。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典条文,可参考《唐六典》《通典》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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