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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兴律的意思、擅兴律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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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兴律的解释

我国古代关于处分未奉诏旨擅自发兵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唐律疏议·“擅兴”题解》:“擅兴律者, 汉 相 萧何 创为兴律, 魏 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 晋 復去擅为兴。又至 高齐 ,改为兴擅律。 隋 开皇 改为擅兴律。虽题目增损,随时沿革,原其旨趣,意义不殊。大事在於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参见“ 擅兴 ”。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擅兴律"是中国古代刑律体系中的专篇名称,源自唐代法典《唐律疏议》第二篇,主要规范军事征发与土木工程两大领域。该律条的核心在于限制官员滥用职权擅自调兵或兴造工程,体现了中央集权制度下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机制。

从具体内容看,"擅兴"二字可拆解为"擅发兵"与"兴造不言"两类违法行为。前者指未获朝廷批准擅自调动军队,后者指未经奏请擅自启动建筑工程。据《唐律疏议·擅兴律》记载,违者将视情节处以笞刑至绞刑不等,如"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加一等,千人绞"(来源:《唐律疏议译注》,中华书局2007年版)。

在法制史上,该律篇自秦汉萌芽,至唐代正式定名,宋元明清各代法典均延续这一体例。其立法精神体现了"事君以忠"的儒家伦理,通过严刑峻法防止地方势力坐大。现代法学家钱大群在《唐律研究》中指出,擅兴律的创设标志着中国古代军事行政管理制度的法典化成熟(来源:商务印书馆《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第三章)。

需要注意的是,该律条特别强调对"贻误军机"的处罚,如未按时完成军事物资运输将处二年徒刑。这种将行政效率纳入刑法规制的做法,反映了古代中国"以刑统法"的立法特点。当代研究者多通过敦煌出土的《开元律疏》残卷进行文本校勘,为研究唐代军事法制提供实证材料(来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唐律军事条规考释》)。

网络扩展解释

“擅兴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主要指规范军事行动的刑法条例,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1.基本定义

2.历史演变

3.适用范围

4.其他说明

如需进一步了解唐代法律体系,可参考《唐律疏议》原文或相关史学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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