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古代关于处分未奉诏旨擅自发兵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唐律疏议·“擅兴”题解》:“擅兴律者, 汉 相 萧何 创为兴律, 魏 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 晋 復去擅为兴。又至 高齐 ,改为兴擅律。 隋 开皇 改为擅兴律。虽题目增损,随时沿革,原其旨趣,意义不殊。大事在於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参见“ 擅兴 ”。
“擅兴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主要指规范军事行动的刑法条例,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如需进一步了解唐代法律体系,可参考《唐律疏议》原文或相关史学论著。
《擅兴律》是一个古汉语词语,意思是指能够自由地创作、发挥才华,善于表达自己的情感或才能。这个词源自《说文解字》,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其中,「擅」字的部首是「手」,总笔画数为14,意为熟悉、精通;而「兴」字的部首是「儿」,总笔画数为6,表示情感或才能的迸发。同时,「兴」字在这个词中也代表情绪或才情。
在繁体中,「擅兴律」的写法保持不变。古时候,汉字的写法存在多种形式,因此「擅兴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字形变化,但整体的意义保持一致。
以下是一些使用「擅兴律」的例句:
一些相关的组词包括:
与「擅兴律」相近义的词语包括:
而与「擅兴律」相反义的词语可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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