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代女刑的一種。女子定罪後每月出錢雇人于山伐木以贖罪。《後漢書·光武帝紀上》:“女徒雇山歸家。” 李賢 注引 蕭該 《漢書音義》:“《令》甲:女子犯徒遣歸家,每月出錢雇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資治通鑒·漢平帝元始元年》:“詔天下女徒已論,歸家,出雇山錢,月三百。” 章炳麟 《五朝法律索隱》:“今宜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雖一身逃亡,皆徙家屬于邊。其相傷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贖罪。”
“雇山”是漢代特有的法律術語,指女刑徒通過繳納財物替代勞役的贖刑制度。該制度最早見于《後漢書·光武帝紀》記載:“女徒雇山歸家”,其核心是允許被判服勞役的女性罪犯,通過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或雇傭他人代其入山伐木,以此抵償刑期。
從漢語構詞法分析,“雇”指支付報酬的雇傭行為,“山”特指勞役場所的山林勞作。該詞構成動賓結構,完整呈現了“以財物贖刑”的行為特征。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解釋,這項制度始于西漢平帝時期,是古代贖刑制度與性别差異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具有三個顯著特征:
《曆代刑法考》詳細考證了該制度的演變過程,指出東漢建武三年(公元27年)光武帝下诏将雇山範圍從“非坐不道”擴展到所有女刑徒,标志着贖刑制度的重大改革。這一法律實踐既反映了漢代“矜老恤幼”的刑罰原則,也展現了古代司法體系對女性特殊生理狀況的制度性關照。
“雇山”是漢代針對女性罪犯的一種特殊刑罰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女性被判刑後,可通過每月支付一定費用,雇傭他人代替自己到山中伐木勞作,以此贖罪。這種刑罰體現了漢代法律對女性罪犯的變通處理,允許以經濟手段替代實際勞役。
實施方式
曆史背景與記載
制度意義
該刑罰結合了經濟懲罰與勞役替代,既維護法律權威,又考慮女性社會角色,反映了漢代司法體系的人性化調整。不過,其適用範圍有限,重罪仍需實刑處置。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記載,可參考《後漢書》《資治通鑒》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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