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代女刑的一種。女子定罪後每月出錢雇人于山伐木以贖罪。《後漢書·光武帝紀上》:“女徒雇山歸家。” 李賢 注引 蕭該 《漢書音義》:“《令》甲:女子犯徒遣歸家,每月出錢雇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資治通鑒·漢平帝元始元年》:“詔天下女徒已論,歸家,出雇山錢,月三百。” 章炳麟 《五朝法律索隱》:“今宜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雖一身逃亡,皆徙家屬于邊。其相傷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贖罪。”
“雇山”是漢代針對女性罪犯的一種特殊刑罰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女性被判刑後,可通過每月支付一定費用,雇傭他人代替自己到山中伐木勞作,以此贖罪。這種刑罰體現了漢代法律對女性罪犯的變通處理,允許以經濟手段替代實際勞役。
實施方式
曆史背景與記載
制度意義
該刑罰結合了經濟懲罰與勞役替代,既維護法律權威,又考慮女性社會角色,反映了漢代司法體系的人性化調整。不過,其適用範圍有限,重罪仍需實刑處置。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記載,可參考《後漢書》《資治通鑒》等原始史料。
《雇山》是指雇傭他人來搬運、運輸重物或者搭建山架等工程設施的行為。這個詞常用于形容某一工程項目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來完成。
《雇山》這個詞的部首是左邊的“隹”部,共有7畫。右邊的“山”部,共有3畫。
《雇山》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的勞動制度。在古代,由于缺乏機械設備,搬運重物常常需要大量的人力。因此,“雇山”就是指雇傭他人來搬運山石等重物。
《雇山》在繁體中文中的寫法為「僱山」。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經曆了多次改革,因此《雇山》的古時候寫法可能有所不同。然而,根據我們所知,《雇山》的古代寫法與現代相似,一般以繁體的「僱山」為準。
1. 為了修建大型建築,他們不得不雇山搬運大量的建築材料。
2. 這個項目的規模太大了,我們需要雇山才能按時完成。
1. 雇傭:雇傭他人為自己工作。
2. 搬運:搬動重物運輸到目的地。
3. 山架:用山石等搭建起來的支撐結構。
1. 雇用:雇傭。
2. 租山:租賃他人的山地或山林進行利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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