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 代女刑的一种。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后汉书·光武帝纪上》:“女徒雇山归家。” 李贤 注引 萧该 《汉书音义》:“《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每月出钱雇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资治通鉴·汉平帝元始元年》:“詔天下女徒已论,归家,出雇山钱,月三百。” 章炳麟 《五朝法律索隐》:“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
“雇山”是汉代特有的法律术语,指女刑徒通过缴纳财物替代劳役的赎刑制度。该制度最早见于《后汉书·光武帝纪》记载:“女徒雇山归家”,其核心是允许被判服劳役的女性罪犯,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或雇佣他人代其入山伐木,以此抵偿刑期。
从汉语构词法分析,“雇”指支付报酬的雇佣行为,“山”特指劳役场所的山林劳作。该词构成动宾结构,完整呈现了“以财物赎刑”的行为特征。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解释,这项制度始于西汉平帝时期,是古代赎刑制度与性别差异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历代刑法考》详细考证了该制度的演变过程,指出东汉建武三年(公元27年)光武帝下诏将雇山范围从“非坐不道”扩展到所有女刑徒,标志着赎刑制度的重大改革。这一法律实践既反映了汉代“矜老恤幼”的刑罚原则,也展现了古代司法体系对女性特殊生理状况的制度性关照。
“雇山”是汉代针对女性罪犯的一种特殊刑罚制度,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指女性被判刑后,可通过每月支付一定费用,雇佣他人代替自己到山中伐木劳作,以此赎罪。这种刑罚体现了汉代法律对女性罪犯的变通处理,允许以经济手段替代实际劳役。
实施方式
历史背景与记载
制度意义
该刑罚结合了经济惩罚与劳役替代,既维护法律权威,又考虑女性社会角色,反映了汉代司法体系的人性化调整。不过,其适用范围有限,重罪仍需实刑处置。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记载,可参考《后汉书》《资治通鉴》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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