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唐書·職官志二》:“凡京師諸司,有符、移、關、牒下諸州者,必由於都省以遣之。”關與牒皆舊時公文書名,後以“關牒”指行文通知。 宋 蘇轼 《相度準備赈濟第一狀》:“右謹件如前。本司已具上項事件,關牒本路轉運、提刑司,照會相度施行去訖。”
“關牒”是古代中國行政體系中的專用文書,其核心含義為官府籤發的通關憑證或公文,主要用于人員、物資的通行審核及行政事務的備案登記。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關”指代關卡、關隘,“牒”則為古代官方文書的一種形式,兩者結合後構成具備法律效力的通行許可文件。
從曆史功能來看,關牒在唐代“過所”制度中尤為典型。據《中國曆史大辭典》所述,唐代商旅穿越州縣關津時,需持由地方官府籤發的牒文,注明持牒人身份、隨行物品及通行路線,經關防核驗後方可放行。這類文書的籤發需經縣、州兩級官吏審核,并加蓋官印,體現了古代行政管理的嚴密性。
在文書形制方面,敦煌出土文獻顯示,關牒通常包含三部分要素:1)發牒機構名稱;2)持牒人詳細信息;3)通行範圍及有效期限。此類實物遺存佐證了《唐六典》中“凡度關者,先經本部本司請過所”的制度記載,印證了其作為法定通行憑證的核心屬性。
值得注意的是,關牒制度在宋元時期逐漸被“公驗”“路引”等新型文書取代,但其作為古代通關文書的典型形制,仍為研究中國古代交通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實證。當代學者通過分析吐魯番文書中的關牒原件,已重構出唐代絲綢之路的關津查驗運作體系。
“關牒”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公文形式,主要用于官方機構之間的行文通知或通關許可。以下是詳細解釋:
“關牒”由“關”和“牒”兩種文書合并而來:
制度依據
據《舊唐書·職官志二》記載,唐代中央機構向地方州府下發公文時,需通過尚書都省統一傳遞,其中包含“符、移、關、牒”四種形式,關牒即屬其一。
實際應用
宋代沿用此制,如蘇轼在《相度準備赈濟第一狀》中提到,地方事務需通過關牒通知轉運司、提刑司等機構協同處理。
“關牒”現已不用于實際行政,但作為曆史詞彙,常見于古籍研究與文獻考據中,代表古代公文制度的運作方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公文類型(如符、移等),可參考《唐六典》《宋史·職官志》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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