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言屈打成招。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遴捕役》:“毋因疑似以拷認蒙其寃。”
“拷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詞義來源
“拷”指用刑具或暴力手段審問,如《福惠全書》提到“毋因疑似以拷認蒙其寃”,強調不可僅憑懷疑便濫用刑罰;“認”表示被迫招供。組合後,詞義聚焦于非自願的認罪過程。
文化背景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刑訊是常見手段,但“拷認”帶有負面色彩,暗示審問過程的不公或冤屈。例如清代文獻《福惠全書》以此警示官吏審案需謹慎。
現代語境中,“拷認”可隱喻在高壓環境下被迫接受某種觀點或行為,但此用法較為罕見,多保留在曆史或文學讨論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相關成語,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文獻解析。
拷認(kǎo rèn)是一個動詞,表示嚴格審查、查證或刑訊逼供。拷認這個詞由兩個部首組成,分别是手部和言部。在漢字的書寫中,它的總筆畫數為10畫。
拷認一詞最早出現在《周禮·春官宗伯·衛世子·師器》中,意為審問确認。後來,拷認逐漸演變成刑訊逼供的意思,并用于描述審查、查證的過程。
繁體字中的拷認為「拷認」。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中,拷認的形狀可能有所變化。然而,其基本的部首和結構仍然保持不變。
1. 他們拷認了嫌疑犯幾個小時,最終還是沒有從他口中得到任何信息。
2. 在古代,拷認常被用于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詞。
1. 拷問(kǎo wèn)
2. 拷打(kǎo dǎ)
3. 拷打逼供(kǎo dǎ bī gòng)
審查、考證、查證、審訊
證實、确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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