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歸罪。《公羊傳·闵公元年》:“﹝ 慶父 ﹞使﹝ 鄧扈樂 ﹞弑 子般 ,然後誅 鄧扈樂 而歸獄焉。”《漢書·五行志上》:“歸獄不解,茲謂追非。” 顔師古 注:“ 李奇 曰:‘歸罪過于民,不罪己也。’ 張晏 曰:‘謂釋有罪之人而歸無辜者也。’” 嚴複 《<法意>按語》:“ 唐 宋 諸儒,想望太平,皆太息于先王經制之破壞,而歸獄 商君 。” 錢基博 《辛亥南北議和别記》:“ 漢口 之焚,論者胥歸獄 馮公 。”
(2).返歸監獄。 唐 白居易 《七德舞》詩:“怨女三千放出宮,死囚四百來歸獄。”
(3).歸結獄訟。 清 魏源 《聖武記》卷八:“又獄有不能結者,輒誘殺生番以歸獄。”
歸獄
釋義:指将罪責歸于某人或某方,特指将過錯、罪責推卸給他人承擔。
合成詞義:将罪責歸結于特定對象,含“歸咎”“問責”之意。
如《尚書·周書》載“歸獄于一人”,指将集體罪責推予一人承擔。
多用于書面語,形容推卸責任的行為(例:“此事不應歸獄于基層人員”)。
“歸獄:歸罪于人。”
“獄,罪也;歸獄,謂歸罪也。”
“吏傅爰書,歸獄于無辜者衆。”(記載官吏将罪責轉嫁無辜者的現象)
(注:古籍引用因版權限制未提供鍊接,可參考權威出版社紙質或官方電子辭書。)
“歸獄”是一個多義詞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種解釋:
歸罪
指将罪責歸于某人或某事。例如《公羊傳》記載慶父指使鄧扈樂弑君後,又将其誅殺以“歸獄”(嫁禍于人)。此用法在曆史文獻中常見,如《漢書》提到統治者“歸獄不解”即推卸責任于民。
返歸監獄
特指唐代德政典故:唐太宗曾釋放死囚返家探親,囚犯如約歸獄後被赦免,成為仁政象征。
歸結獄訟
指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屬古代司法術語,使用頻率較低。
如需更完整釋義,可查閱《漢語辭海》或《公羊傳》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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