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過相抵之數。《漢書·司馬遷傳》:“與單于連戰十餘日,所殺過當。” 唐 張九齡 《敕安西節度王斛斯書》:“頃與突騎施攻戰歷涉三年,降虜生俘,所獲過當。”
(1).過分;失當。 晉 葛洪 《神仙傳·彭祖》:“譬猶水火,用之過當,反為害也。” 唐 白居易 《論孫璹張奉國狀》:“至於姓名,衆未知有,縱有才略,堪任将帥,猶宜且試於小鎮,不合便授此重藩。豈唯公議之間,以為過當;亦恐同類之内,皆生倖心。” 明 馮夢龍 《精忠旗·嶽廟進香》:“俺太師爺威權在手,平昔做事,未免過當。”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吳制府》:“有童子竊蔥數莖,為肆人告發,公即請王命誅之,人皆以為過當。”
(2).生活過得去,有家産。《西遊記》第二三回:“ 八戒 牽了馬匹道:‘這個人家,是過當的富實之家。’”
(3).指家産。 梁斌 《紅旗譜》十五:“ 運濤 說:‘論過當,俺家裡困難的不行,我爹願叫他多念幾年書,他還聰明。’”
(4).得當;有分寸。 明 李诩 《戒庵老人漫筆·一生使不盡》:“若要一時周徧冠婚喪祭往還飲食之禮,一一過當周至時,費盡一生心力。”
“過當”是漢語中一個兼具形容詞和動詞性質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行為或程度超出合理、適當的界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的定義,該詞包含以下三個語義層次:
詞性特征
作為形容詞使用時,表示“超過適當限度”,如“防衛過當”特指正當防衛行為超出法律允許的限度。作為動詞時則指“逾越恰當标準”,常見于古漢語表述,如《漢書·天文志》記載的“日月過當”即指天體運行偏離正常軌迹。
法律應用
在現行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明确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該條款成為判定“防衛過當”的法定依據,體現了對行為限度的量化标準。
常見搭配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列舉了“舉措過當”“用藥過當”等典型搭配,顯示該詞在醫療、行政管理等領域的應用。在中醫典籍《黃帝内經》中,“治未病”理念強調“攻補過當皆可為害”,揭示了傳統文化對適度原則的哲學思考。
“過當”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有所差異,以下是詳細解釋:
超過適當限度
指行為、數量或程度超出合理範圍。例如:
過分或失當
表示行為或言辭不恰當、缺乏分寸。例如:
在刑法中特指防衛過當,即防衛行為超出必要限度需負刑事責任,但可減輕或免除處罰。例如:
日語“過當”(かとう)同樣表示“過度”,如“過當な要求”(過分的要求)。
現代漢語中,“過當”多用于描述行為或程度的過度,尤其在法律領域具專業定義;古義則涉及經濟狀況或分寸感。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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