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官名,在政府部門中幹辦具體事務。 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事始二》:“省寺所用使令者,名親事官,自 唐 已有之。按, 唐 王守澄 奏:‘宰相 宋申錫 、親事官 王師文 等,同謀反逆。’”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五:“親事官聞之,白伯父曰:‘夫人請吏部。’”亦省稱“ 親事 ”。《通典·職官十七》:“又有親事帳内。”原注:“六品七品子為親事,八品九品子為帳内,限年十八以上舉諸州,共率萬人為之。” 唐 韓翃 《贈兖州孟都督》詩:“少年親事冠軍侯,中歲仍遷北 兖州 。”《資治通鑒·唐文宗太和五年》:“上命 守澄 捕 豆盧著 所告十六宅宮市品官 晏敬則 及 申錫 親事 王師文 等,於禁中鞫之。” 胡三省 注:“親事,常在左右者,今宰執侍從,猶有親事官。”
“親事官”是古代官職名稱,其含義和職能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說明:
基本定義
親事官是唐代設置的官職,主要在政府部門中負責處理具體事務。宋代沿用此職,如《能改齋漫錄》記載“省寺所用使令者,名親事官,自唐已有之”。
職能與選拔
該職位屬于基層事務官,需實際執行行政任務,例如參與案件調查、文書處理等。唐代規定六品、七品官員的子弟可擔任親事,需年滿十八歲,且通過選拔(《通典·職官十七》)。
曆史案例
唐代曾發生與親事官相關的政治事件,如宰相宋申錫被誣謀反時,親事官王師文受牽連(《能改齋漫錄》引王守澄奏折)。
延伸用法
部分現代詞典(如)提到該詞可引申為“媒人”或“協調者”,但此用法缺乏權威曆史文獻支持,可能是基于字面義的衍生解釋,需謹慎使用。
注意:不同來源對“親事官”的解釋存在差異,建議優先參考《通典》《能改齋漫錄》等古籍或權威詞典(如、4、7)的定義。
《親事官》是一個漢語詞彙,用于指代古代負責處理婚姻事務的官員。這一職位出現在古代中國社會中,親事官負責協助、主持婚姻的相關事務,包括提親、媒妁、婚禮等。由于婚姻關系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具有重大意義,所以親事官的角色也非常重要。
拆分部首和筆畫:
《親事官》這個詞來自于中國漢字,其中“親”字的本義指的是親近、親愛。而“事”字的本義是指事情、事件。結合起來,就是專門處理婚姻事務、服務于親屬關系的官員。
《親事官》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親事官」。
古時候漢字的寫法會有一些差異,其中《親事官》的古代寫法為「親事官」。
以下是關于《親事官》的一些例句:
組詞:親事、官員、婚姻、媒妁
近義詞:紅娘、媒人、婚姻介紹員
反義詞:非親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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