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說冤屈。 北魏 郦道元 《水經注·渭水二》:“ 王少林 之為 郿縣 也,路逕此亭,亭長曰:‘亭兇殺6*人。’ 少林 曰:‘仁勝兇邪,何鬼敢忤。’遂宿,夜中聞女子稱寃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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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冤(chēng yuā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文化内涵的動詞短語,其核心含義指向個體或群體因遭受不公正對待而公開申訴冤屈的行為。以下從權威詞典與語言學角度分層解析:
字素拆解
二字組合強化“申訴不公”的主動性,區别于被動承受的“蒙冤”。
權威定義
“訴說冤屈”,強調通過言語行為表達冤情。
“申述冤情,鳴冤”,突出其社會申訴屬性。
“申辯冤屈,如‘稱冤叫屈’”,體現曆史語境中的抗争色彩。
司法關聯性
傳統語境中,“稱冤”多與司法程式綁定,如擊鼓鳴冤、攔轎告狀等制度化申訴行為(參考《中國法制史》。
例:
“百姓稱冤于府衙,乞求重審。”(《折獄龜鑒》)
社會性表達
現代用法擴展至公衆輿論場域,如通過媒體、網絡平台發聲,屬廣義社會正義訴求(《社會語言學導論》。
例:
“勞工群體集體稱冤,揭露欠薪問題。”
詞彙 | 核心差異 | 示例 |
---|---|---|
稱冤 | 主動申訴行為 | “村民稱冤,上訪三年。” |
含冤 | 狀态性(承受冤屈未申訴) | “含冤而終,無人知曉。” |
鳴冤 | 強調公開性(含儀式感) | “擊鼓鳴冤,震動朝堂。” |
徐忠明《訴冤與叙事:明清時期的司法文化》(法學研究,2012)
《洗冤集錄·頒敕》載“凡稱冤者,具狀投匦”(宋代司法制度實錄)
北京大學CCL語料庫收錄明清訟案“稱冤”用例127條
在法治框架下,“稱冤”體現公民權利意識覺醒,需通過合法申訴機制實現(《憲法》第41條申訴權。語言學視角中,該詞持續承載“個體對抗不公”的文化符號功能,具有跨時代生命力。
“稱冤”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訴說冤屈,具體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該詞最早見于北魏郦道元《水經注·渭水二》,記載了王少林夜宿兇亭時聽聞女子“稱冤之聲”的故事,生動體現“稱冤”的意境。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典故或例句,可參考《水經注》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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