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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邑的意思、公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公邑的解釋

國君的直轄地。指釆邑之外的土地。《周禮·地官·載師》:“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鄭玄 注:“公邑,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 清 林頤山 《釋賦稅二》:“依《司馬法》,車一乘,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為王畿,鄉遂與公邑與采地與侯國同制。”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公邑是古代中國行政區劃制度中的特定概念,特指周代由天子或諸侯直接管轄的城邑區域。根據《周禮·地官·載師》記載,周代将土地劃分為公邑與私邑兩類,其中“公邑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即公邑屬于王畿範圍内未被分封的直轄領地,由中央派遣官員管理,其賦稅收入歸王室所有。

在職能上,公邑承擔着政治與經濟的雙重功能。政治上,它是中央集權統治的基礎單位,設有完整的行政機構;經濟上,公邑内的土地實行井田制,農民需履行“助耕公田”的義務,所得收成上繳國庫。與貴族私邑相比,公邑的治理更注重法度統一,《春秋公羊傳·昭公五年》何休注特别強調“主公邑,無采地”,說明其管理權完全集中于中央,不設世襲封地。

該制度演變至秦漢時期逐漸被郡縣制取代,但作為早期中央集權實踐的典型範例,公邑制度在《漢書·食貨志》等後世文獻中仍被作為研究周代政治體制的重要參考對象。

網絡擴展解釋

“公邑”是古代中國周朝時期的行政概念,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一、基本定義

指國君直接管轄的領地,與分封給諸侯的“采邑”相對。這類土地不由諸侯世襲管理,而是由天子派遣大夫直接治理。


二、曆史出處與管理

  1. 文獻依據
    最早見于《周禮·地官·載師》:“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鄭玄注解稱,公邑是“六遂馀地”,即王畿内除六鄉、六遂之外的區域,由天子委派官員(大夫)管理。

  2. 行政劃分
    屬于“甸地”範圍,與“鄉遂”“采地”等共同構成周代王畿的行政體系。清代林頤山在《釋賦稅二》中提到,公邑與采地、侯國采用相同制度,但歸屬權不同。


三、與“采邑”的區别


四、現代延伸(需謹慎參考)

部分現代解釋将“公邑”引申為政府機構或官署的象征,但此用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為後人擴展。

公邑是周代中央集權下的一種直轄管理模式,體現了早期國家對土地的直接控制,與分封制形成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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