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賦詩不能或不成則罰酒三杯。 明 葉盛 《水東日記·聶大年警句》:“ 聶大年 詩,三十年來作家絶唱也,有文集若幹卷。 袁衷 主事愛其《醉後跌起口占》詩雲‘老我不勝 金谷 罰,傍人應笑玉山頽’之句。” 清 周亮工 《王于一遺稿序》:“間友人讌集,即席賦詩, 于一 頽然甘 金谷 罰。”參見“ 金谷酒數 ”。
"金谷罰"是漢語典故詞彙,典出西晉石崇《金谷詩序》所載宴飲賦詩規則。該詞原指文人雅集時未完成詩作所受的懲罰,後延伸為對文人才思不足的戲谑性懲戒。《漢語大詞典》釋其本義為"宴飲時,賦詩不成者罰酒三鬥",這一釋義源自《世說新語·品藻》劉孝标注引石崇定例:"或不能者,罰酒三鬥。"
該典故的文化内涵包含三重維度:其一為晉代門閥階層的雅集範式,體現當時"以詩會友"的社交風尚;其二反映魏晉文人"逞才競技"的創作心理,據《中國文學典故辭典》記載,金谷園詩會開創了"詩酒相罰"的文人集會傳統;其三在曆史流變中逐漸符號化,宋代《苕溪漁隱叢話》已将其泛化為文人切磋的通用典故。
現代語境中,該詞多用于文學創作領域,既可指代嚴肅的創作激勵機制,如《辭源》修訂本所述"後世文人集會賦詩常引為典實";也常見于對創作滞澀者的善意調侃,保留着古典文化中"寓教于樂"的文人傳統。
“金谷罰”是一個源自古代詩詞文化的典故,具體含義及相關解釋如下:
“金谷罰”指古代文人雅集時的一種遊戲規則:賦詩不能完成或不符合要求者,需罰酒三杯。這一說法源于西晉富豪石崇的“金谷園”宴飲傳統,後成為文人聚會中常見的助興方式。
部分資料(如)将“金谷罰”解釋為古代懲治貪污的法律制度,稱“金谷”為關押貪腐者的場所。但此說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且與主流文史典故不符,可能為誤傳或混淆。
若有進一步考據需求,可參考《水東日記》《漢典》等文獻。
白招拒笆芒逼撲膊膊脖子拐布告殘虹償金長檐車尺二寃家出出溜溜村愚道山學海答山髑兒對子犯不上防禁番字諷贊浮磬幹本革容河路洪荒之力訇輘餞離機耕隊九背向急危爵金拘苦窭人子恐吓痨傷累心煉炭俚巷濔澷民夷鳥曆偏材屏藏平禮輕工業部軟媚十二碧峰師心收孰束楚私道肅震袒跣特牲透熟突壞未入忤氣鋈銑巷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