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宋 代吏役名目的一種。又稱弓箭手。 宋 初多差富戶充當,為縣尉所屬武裝,負責巡邏、緝捕之事。 神宗 時由差役改為雇役,空際已成募兵。 元 明 因之。 宋 梅堯臣 《汝墳貧女》詩序:“時再點弓手,老幼俱集,大雨甚寒,道死者百餘人。” 宋 洪邁 《夷堅己志·長垣婦人》:“ 開封 長垣縣 兩弓手適村野巡逴。”《宋史·食貨志上五》:“ 宋 因前代之制……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元史·兵志四》:“ 元 制,郡邑設弓手,以防盜也。”《清平山堂話本·楊溫攔路虎傳》:“ 楊溫 打一看時,卻是縣司弓手五十來人,出巡到此。” 清 恽敬 《三代因革論》七:“ 宋 曰衙前,督官物;曰耆長、曰壯丁,捕盜賊;曰散從、曰承符、曰弓手,任驅使,則役之而且虐用之矣。”參閱 王曾瑜 《宋朝兵制初探》三。
(2).古時丈量地畝持步弓的人。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清丈·責經手》:“丈地弓步不真,責之弓手。”
弓手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曆史詞彙。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其核心指代"擅長射箭之人",《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第3卷,第845頁。該詞最早見于《周禮》記載的"弓人"職官體系,後演變為軍事建制中的專業兵種,《中國曆代職官辭典》中華書局,2004年,第112頁。
在宋代軍事體系中,弓手作為地方武裝力量被制度化。《宋史·兵志》記載,各縣按戶數比例配置弓手,承擔緝盜、戍守等職責,《宋史》中華書局點校本,卷一九二。元代承襲此制,《元典章·刑部》規定弓手需自備弓箭參與案件偵緝,《元典章》中華書局校注本,卷五十三。
文化層面,《辭海》特别指出"弓手"在《水浒傳》等古典文學中的特殊地位,常作為武藝高超者的代稱,《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第七版,第1986頁。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射箭運動員的專業稱謂,《體育大辭典》人民體育出版社,2018年,第314頁。
“弓手”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
職責與性質
弓手是宋代縣尉下屬的武裝吏役,主要負責地方治安的巡邏、緝捕盜賊等任務。初期由富戶輪差擔任,後逐漸改為雇傭制,成為募兵性質。元代和明代沿用了這一制度。
曆史演變
宋代梅堯臣在《汝墳貧女》詩序中提到,弓手征調時民衆的慘狀:“時再點弓手,老幼俱集,大雨甚寒,道死者百餘人”,側面反映了這一制度的嚴苛性。
以上内容綜合了宋代制度、職能演變及延伸詞義,權威來源可參考《宋史》、漢典及古典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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