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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意思、和解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和解的解釋

(1) [become reconciled;settle]∶平息紛争,重歸于好。今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不經法院以終止争執或防止争執發生

使争吵的兩派和解

(2) [settlement]∶在法律上,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争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将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議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

詳細解釋

(1).寬和,寬容。《荀子·王制》:“和解調通……則姦言并至,嘗試之説鋒起。” 楊倞 注:“謂寬和不拒下也。”

(2).平息紛争,重歸于好。《史記·韓信盧绾列傳》:“ 匈奴 冒頓 大圍 信 , 信 數使使胡求和解。” 唐 李肇 《唐國史補》卷上:“﹝ 李令 ﹞與 張延賞 有隙…… 德宗 嘗令 韓晉公 和解之。”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一》:“二人幾攘臂,一老儒和解之。” 丁玲 《莎菲女士日記·三月十七》:“那天晚上 葦弟 賭着氣回去,今天又小小心心的自己來和解,我不覺笑了。”

猶溶解。 北魏 賈思勰 《齊民要術·笨麴并酒》:“﹝作白醪酒法﹞凡三酘。濟,令清,又炊一鬥米酘酒中,攪令和解。”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和解”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基本詞義 “和解”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消除矛盾、平息争端,最終達成一緻意見的行為過程。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争執雙方重新恢複和睦關系”,強調沖突後的關系修複。

二、法律與社會應用 在法律語境中,“和解”特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的法定程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社會層面則涵蓋家庭矛盾調解、商業糾紛協商等場景。

三、語義演變 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和”字本義為聲音相應,“解”指分解牛角,二者組合後從物理層面的拆解延伸出抽象的矛盾化解概念。這種語義演變反映了漢語詞彙從具象到抽象的發展規律,印證了王力《漢語史稿》中關于動詞複合化的論述。

四、文化内涵 儒家文化強調“以和為貴”,《論語·學而》提出“禮之用,和為貴”的倫理觀,這種思想深刻影響着現代“和解”概念的價值取向。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分析,傳統社會的調解機制為現代司法體系提供了文化基因。

五、使用規範 作為及物動詞使用時須帶賓語,如“和解矛盾”;作不及物動詞時多采用“達成和解”的固定搭配。與“調解”存在細微差異:調解強調第三方介入,和解側重當事人自主協商。

網絡擴展解釋

“和解”是一個多維度概念,既適用于日常生活,也具有特定法律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和解指通過協商讓步平息紛争,使矛盾雙方重歸于好。其核心在于自願協商與互相妥協,以非對抗方式解決沖突。

二、法律層面的分類

  1. 訴訟外和解
    争議發生前或訴訟程式啟動前,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具有民事契約效力,但無強制執行力。

  2. 訴訟中和解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判決前),當事人達成協議。可通過原告撤訴終止訴訟程式,協議内容可轉化為法院調解書獲得強制力。

  3. 破産和解
    債務人向法院申請,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以避免破産清算。需提交和解協議草案,并經債權人會議2/3以上表決通過。

三、其他應用場景

四、主要特點

特征 說明
自願性 雙方自主協商,無第三方強制幹預
協商性 需互相讓步達成利益平衡
約束力 協議具有民事契約效力(法律層面可轉化為司法文書)
效率性 避免冗長訴訟,降低解決成本

五、注意事項

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程式細節,可參考法院實務指南或破産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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