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become reconciled;settle]∶平息紛争,重歸于好。今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不經法院以終止争執或防止争執發生
使争吵的兩派和解
(2) [settlement]∶在法律上,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争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将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議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
(1).寬和,寬容。《荀子·王制》:“和解調通……則姦言并至,嘗試之説鋒起。” 楊倞 注:“謂寬和不拒下也。”
(2).平息紛争,重歸于好。《史記·韓信盧绾列傳》:“ 匈奴 冒頓 大圍 信 , 信 數使使胡求和解。” 唐 李肇 《唐國史補》卷上:“﹝ 李令 ﹞與 張延賞 有隙…… 德宗 嘗令 韓晉公 和解之。”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一》:“二人幾攘臂,一老儒和解之。” 丁玲 《莎菲女士日記·三月十七》:“那天晚上 葦弟 賭着氣回去,今天又小小心心的自己來和解,我不覺笑了。”
猶溶解。 北魏 賈思勰 《齊民要術·笨麴并酒》:“﹝作白醪酒法﹞凡三酘。濟,令清,又炊一鬥米酘酒中,攪令和解。”
“和解”是一個多維度概念,既適用于日常生活,也具有特定法律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和解指通過協商讓步平息紛争,使矛盾雙方重歸于好。其核心在于自願協商與互相妥協,以非對抗方式解決沖突。
訴訟外和解
争議發生前或訴訟程式啟動前,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具有民事契約效力,但無強制執行力。
訴訟中和解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判決前),當事人達成協議。可通過原告撤訴終止訴訟程式,協議内容可轉化為法院調解書獲得強制力。
破産和解
債務人向法院申請,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以避免破産清算。需提交和解協議草案,并經債權人會議2/3以上表決通過。
特征 | 說明 |
---|---|
自願性 | 雙方自主協商,無第三方強制幹預 |
協商性 | 需互相讓步達成利益平衡 |
約束力 | 協議具有民事契約效力(法律層面可轉化為司法文書) |
效率性 | 避免冗長訴訟,降低解決成本 |
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程式細節,可參考法院實務指南或破産法相關規定。
和解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由「和」和「解」兩個部分組成。
「和」是一個由「口」和「禾」兩個部首組成的漢字,************、融洽的意思。它是一個古代的形象字,象征着人們和睦相處、和諧共生的狀态。
「解」是一個由「角」和「解」兩個部首組成的漢字,表示分開、解決的意思。它原本是一個描繪動牲畜牽引曲掉牛尾巴的形象字,後來逐漸引申為解決問題、排除困難的意思。
因此,「和解」的意思就是通過分開解決問題,達到和平、和諧的狀态。
「和解」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當時人們常常追求和平與和諧,所以「和解」這個詞應運而生。
在繁體字中,「和解」的寫法保持不變。
古時候的漢字寫法中,「和」字以垂直方向由上向下書寫,「解」字的「角」部在右側稍微向上彎曲。
一些例句中可以使用「和解」這個詞:
1. 他們通過友好的對話和解了之前的争端。
2. 已經過了幾年,他們之間的矛盾終于得到了和解。
3. 雙方在經過激烈談判後,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
與「和解」相關的組詞可以包括「和睦相處」、「和平共處」等。
近義詞可以包括「調解」、「和諧」等。
反義詞可以包括「沖突」、「對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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