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府所有的財貨。《逸周書·允文》:“公貨少多,振賜窮士。救瘠補病,賦均田布。” 朱右曾 校釋:“公貨,在公之貨,如鹿臺之錢,鉅橋之粟是也。”《國語·楚語下》:“國馬足以行軍,公馬足以稱賦,不是過也;公貨足以賓獻,家貨足以共用,不是過也。” 韋昭 注:“貨,珠玉之屬,自然物也。”
公貨是漢語中由“公”與“貨”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財物。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七版)釋義,“公”在此作形容詞,表示屬于國家或集體的屬性;“貨”則為名詞,特指可流通的財物或商品。二者組合後構成偏正短語,其語義重心在于強調財物的所有權歸屬。
從曆史語言使用層面考察,“公貨”最早可追溯至《周禮·地官》中“掌邦貨”的記載,漢代鄭玄注曰:“貨,公物也”,此處“公物”即與“公貨”形成互文關系。現代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一條将“公共財産”細化為國有財産、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財産等類型,與“公貨”概念形成對應關系。
該詞在當代主要應用于法律文書、行政公文等正式語境,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條明确規定“國家財産屬于全民所有”,此處“國家財産”與“公貨”外延高度重合。語言學角度分析,“公貨”屬于書面語體色彩較強的詞彙,在《現代漢語分類詞典》中被歸入“法律經濟類”術語範疇。
“公貨”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官府或公共所有的財物,具體解釋如下:
“公貨”指屬于國家、官府或集體所有的財産,包括錢币、糧食、珠玉等資源。這一概念強調財産的公共屬性,與“私貨”相對。例如《逸周書》提到的“鹿臺之錢,鉅橋之粟”即為古代公貨的典型代表。
在現代漢語中,“公貨”可引申為公共資源或國有資産,強調公平分配與管理。例如政府財政支出、公共設施等均屬于公貨範疇。
“公貨”常與“貨賄公行”“貨賂公行”等成語關聯,指公共財物被濫用或貪污的現象。其結構為名詞性短語,由“公”(公共)與“貨”(財物)組成。
英文可譯為“public property”或“state-owned goods”,適用于讨論公共財政、資源管理、政策制定等話題。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文獻中的具體例證或現代應用案例,可參考《逸周書》《國語》等典籍,或查閱公共管理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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