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府所有的财货。《逸周书·允文》:“公货少多,振赐穷士。救瘠补病,赋均田布。” 朱右曾 校释:“公货,在公之货,如鹿臺之钱,鉅桥之粟是也。”《国语·楚语下》:“国马足以行军,公马足以称赋,不是过也;公货足以宾献,家货足以共用,不是过也。” 韦昭 注:“货,珠玉之属,自然物也。”
公货是汉语中由“公”与“货”组合而成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代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物。根据《汉语大词典》(第七版)释义,“公”在此作形容词,表示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属性;“货”则为名词,特指可流通的财物或商品。二者组合后构成偏正短语,其语义重心在于强调财物的所有权归属。
从历史语言使用层面考察,“公货”最早可追溯至《周礼·地官》中“掌邦货”的记载,汉代郑玄注曰:“货,公物也”,此处“公物”即与“公货”形成互文关系。现代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将“公共财产”细化为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等类型,与“公货”概念形成对应关系。
该词在当代主要应用于法律文书、行政公文等正式语境,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此处“国家财产”与“公货”外延高度重合。语言学角度分析,“公货”属于书面语体色彩较强的词汇,在《现代汉语分类词典》中被归入“法律经济类”术语范畴。
“公货”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官府或公共所有的财物,具体解释如下:
“公货”指属于国家、官府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钱币、粮食、珠玉等资源。这一概念强调财产的公共属性,与“私货”相对。例如《逸周书》提到的“鹿臺之钱,鉅桥之粟”即为古代公货的典型代表。
在现代汉语中,“公货”可引申为公共资源或国有资产,强调公平分配与管理。例如政府财政支出、公共设施等均属于公货范畴。
“公货”常与“货贿公行”“货赂公行”等成语关联,指公共财物被滥用或贪污的现象。其结构为名词性短语,由“公”(公共)与“货”(财物)组成。
英文可译为“public property”或“state-owned goods”,适用于讨论公共财政、资源管理、政策制定等话题。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文献中的具体例证或现代应用案例,可参考《逸周书》《国语》等典籍,或查阅公共管理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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