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fee]∶用于為醫生、律師、藝術家或其他事業人員的工作而要求或支付的代價
律師聘金
(2) [bride-price]∶舊俗訂婚時,男方送給女方的錢財
訂婚行聘的財禮。《漢書·淮陽憲王劉欽傳》:“ 趙王 使謁者持牛酒、黃金三十斤勞 博 , 博 不受;復使人願尚女,聘金二百斤, 博 未許。” 宋 陸遊 《長幹行》:“聘金雖如山,不願入侯家。”《初刻拍案驚奇》卷十:“前日聘金原是五十兩,若肯加倍償還,就退了婚也得。”
聘金,作為漢語中的複合詞,其含義隨語境變化,主要分為婚姻習俗與雇傭關系兩大範疇。以下從權威詞典及文化傳統角度進行闡釋,并附學術及法律依據:
定義
指訂婚或結婚時,男方贈予女方家庭的財物(現金或實物),象征締結婚約的誠意,古稱“納征”,為傳統“六禮”之一。
法律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明确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聘金需基于自願贈與,不得成為婚姻買賣工具。
文化淵源
《禮記·昏義》載:“納征者,納聘財也”,周代已以玄纁(黑紅色帛)、鹿皮為聘;後世漸貨币化,如明清稱“聘財銀”。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聘金”詞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儀禮·士昏禮》。
定義
指聘請專業人士(如顧問、演員)時支付的定金或酬勞,體現對專業價值的認可。
法律性質
屬合同預付款,《民法典》第586條界定其為“履約擔保”,若接受方違約需雙倍返還。
應用場景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定金規則)。
時期 | 婚姻聘金 | 雇傭聘金 |
---|---|---|
古代 | 六禮核心,具契約效力 | 罕見,多見于藝匠雇傭 |
近現代 | 貨币化,含彩禮性質 | 擴展至專業技術領域 |
當代 | 受法律限制,淡化買賣色彩 | 規範化合同支付範疇 |
權威參考
(注:為符合原則,來源标注權威出版物,避免無效鍊接)
聘金的含義可分為職業雇傭和傳統婚俗兩個主要方向,具體解釋如下:
一、職業場景中的定義 指雇主為招聘或聘請專業人才支付的報酬,常見于律師、醫生、藝術家等職業領域。該詞由“聘”(招聘)和“金”(報酬)構成,強調通過經濟手段吸引人才,如高薪酬、福利待遇等。現代企業常用此方式争奪優秀員工。
二、婚俗禮儀中的定義 特指傳統婚嫁流程中的彩禮,即男方家庭在訂婚時向女方家庭贈送的錢財或貴重物品。此習俗源自《禮記·聘義》,屬于古代“六禮”中的“納征”環節,又稱過大禮。漢代文獻《漢書·淮陽憲王劉欽傳》已有相關記載,宋代陸遊作品中也提及聘金的具體數額。
補充說明: • 現代法律層面,婚俗聘金屬于民間約定範疇,需雙方協商确定 • 與“禮金”的區别:禮金是婚禮賓客贈送的賀禮,而聘金專指婚前男方贈予女方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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