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冤枉。 宋 洪適 《曾逮浙西提點刑獄制》:“朕駐蹕 吳中 八郡,民跬步可至帝城,其銜寃負枉者,皆能訴于臺省。”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工部·工部管庫》:“至辛亥大計,主事與給事俱坐鐫級,物論亦有不平之者,終稱給事負枉,争為昭雪。”
"負枉"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其核心含義指蒙受冤屈或承擔不白之冤。以下從詞典學角度詳細解析其釋義與用法:
蒙冤受屈
"負"在此處意為"承受、擔負","枉"指"冤屈、不公正"。二字組合強調被動承受不公正的對待或誣陷。
例證:
《後漢書·循吏傳》載:"百姓負枉,縣官不理",描述百姓蒙冤而官府不予審理的情景。
引申為遭受不公
在道德或司法語境中,可擴展指因他人過錯而被迫承擔罪責,含強烈被動受害意味。
二字結合形成偏正結構,以"枉"為核心語義,"負"強化受害屬性。
多用于描述冤案、錯判,如古代訴狀中"負枉難申"(蒙冤難以申訴)。
指因他人污蔑或誤解而名譽受損,如"負枉終身"(一生背負污名)。
收錄詞條"負枉",釋義:"受冤屈"。
來源:第6卷第1123頁(1990年版)
釋義:"遭受冤枉",引《後漢書》例證。
來源:2002年版第398頁
強調"負"的被動性,注:"為人所誣而受屈"。
來源:第10冊第2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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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枉”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承受冤屈”或“遭受不公正對待”。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該詞由“負”(承受)和“枉”(冤屈)組成,指個人蒙受不應有的冤屈或陷入不公處境。例如在司法不公或人際誤解時,可用此詞表達被誣陷的境況。
曆史文獻用例
使用特點
該詞多用于書面語境,現代漢語中較少高頻使用,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強調古典色彩的表述中。其近義詞包括“蒙冤”“受屈”,反義詞則為“昭雪”“平反”。
結構解析
從構詞看,“負”為上下結構,表承擔;“枉”為左右結構,表曲直颠倒,組合後強化了被動承受冤屈的語義層次。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背景,可參考《野獲編》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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