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錢。 唐 元稹 《有唐贈太子少保崔公墓志銘》:“會 南陵 賦錢三萬,稅輸之戶,天地相遠,不可等度。”
賦錢是漢語中一個曆史性較強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向古代以貨币形式征收的賦稅。《漢語大詞典》指出,“賦”本義為田地稅,後引申為廣義的稅收;“錢”則特指流通貨币。兩者組合後,“賦錢”在漢代文獻中多指代貨币化稅種,例如《漢書·食貨志》記載漢武帝時期“更賦錢”制度,即允許百姓繳納錢币替代徭役。
從詞義演變來看,《中國古代經濟史辭典》分析該詞具有時代特征:先秦時期賦稅多征實物,秦漢貨币經濟發展促使“賦錢”成為獨立稅目。唐代孔穎達在《五經正義》中注解《周禮》時,特别說明“賦錢”與“田賦”的本質區别在于征收形态的貨币屬性。
典型用例可見于《後漢書·光武帝紀》:“其令田租三十稅一,如舊制;罷郡國獻異味,其令勿複受獻。诏曰:‘……今蜀地已平,複除益州民租賦錢二年。’”此處“租賦錢”即包含糧食稅與貨币稅的雙重征收體系。該詞現已退出日常使用,主要作為曆史研究術語存在于古籍文獻中。
“賦錢”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賦錢”讀作fù qián,指稅錢,即古代政府向民衆征收的貨币稅項。該詞由“賦”和“錢”組成:
唐代元稹在《有唐贈太子少保崔公墓志銘》中提到:“會南陵賦錢三萬,稅輸之戶,天地相遠,不可等度。”,此例說明“賦錢”是唐代地方稅收的具體形式,且數額較大。明代宗臣詩句“乞取囊中賣賦錢”,則體現了該詞在文學中的延伸使用。
“賦錢”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如需研究古代經濟制度或解讀相關文本,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及唐代元稹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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