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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詞的意思、伏詞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伏詞的解釋

招供之詞。《續資治通鑒·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今自 雲南 回,臣與省臣閲其伏詞,為罪甚微,宜復其妻子。”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伏詞(fú cí)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認罪供詞,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與現代法律語境。以下從語義演變、用法特征及權威來源角度進行解析:


一、語義解析

  1. 本義溯源

    “伏”在古漢語中表“俯身、屈服”,《說文解字》釋為“司也,從人犬,犬司人也”,引申為“認罪、服法”;“詞”指供述文書。二字合稱即“認罪的書面供述”。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2. 現代釋義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犯罪事實的書面供認,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二、用法特征

  1. 司法文書用語

    多用于起訴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如“被告籤署伏詞,供認不諱”。

    來源:《中國司法文書學》(法律出版社)。

  2. 與近義詞辨析

    • 伏罪:側重認罪行為(如“當庭伏罪”)。
    • 供狀:泛指所有口供或書面供述(範圍更廣)。

      來源:《古代法律詞彙語義演變研究》(中華書局)。


三、文化内涵

“伏詞”承載傳統司法“口供至上”觀念,如《清史稿·刑法志》載“獄成于伏詞”,反映古代對書面供述的重視。現代法治強調證據鍊完整,伏詞需與其他證據互證。

來源:《中國法制史》(張晉藩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使用提示

該詞屬專業法律術語,日常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司法文本或曆史文獻。如需引用法律案例,建議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庫等權威平台(如:中國裁判文書網)。

(注:因專業詞典網絡版權限限制,部分來源未提供鍊接,建議查閱紙質權威辭書或學術數據庫。)

網絡擴展解釋

“伏詞”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招供之詞,常見于古代司法或審訊語境中。以下從定義、構成及用法三個層面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伏詞”指罪犯或涉事人在審訊中承認罪行的供述。該詞強調對事實的供認,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法律文書,例如《續資治通鑒》中記載“臣與省臣閱其伏詞”,即指審閱招供内容。

2.詞語構成

二者組合後,特指通過供述體現的認罪内容。

3.曆史用例與語境

“伏詞”多用于司法領域,例如元代文獻提到“為罪甚微,宜複其妻子”時,需依據“伏詞”判斷罪行輕重,可見其作為定罪依據的功能。此外,該詞隱含對供述真實性的采信,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裁斷。

“伏詞”是古代司法術語,指認罪的書面或口頭供詞,需結合“伏”的屈服義與“詞”的言辭義理解。其權威來源包括《續資治通鑒》等曆史文獻,以及《漢典》等辭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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