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供之词。《续资治通鉴·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今自 云南 回,臣与省臣閲其伏词,为罪甚微,宜復其妻子。”
伏词(fú cí)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与文化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认罪供词,常见于古代司法文书与现代法律语境。以下从语义演变、用法特征及权威来源角度进行解析:
本义溯源
“伏”在古汉语中表“俯身、屈服”,《说文解字》释为“司也,从人犬,犬司人也”,引申为“认罪、服法”;“词”指供述文书。二字合称即“认罪的书面供述”。
来源:《说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现代释义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书面供认,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司法文书用语
多用于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如“被告签署伏词,供认不讳”。
来源:《中国司法文书学》(法律出版社)。
与近义词辨析
来源:《古代法律词汇语义演变研究》(中华书局)。
“伏词”承载传统司法“口供至上”观念,如《清史稿·刑法志》载“狱成于伏词”,反映古代对书面供述的重视。现代法治强调证据链完整,伏词需与其他证据互证。
来源:《中国法制史》(张晋藩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该词属专业法律术语,日常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司法文本或历史文献。如需引用法律案例,建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等权威平台(如:中国裁判文书网)。
(注:因专业词典网络版权限限制,部分来源未提供链接,建议查阅纸质权威辞书或学术数据库。)
“伏词”是一个汉语词语,其核心含义为招供之词,常见于古代司法或审讯语境中。以下从定义、构成及用法三个层面详细解释:
“伏词”指罪犯或涉事人在审讯中承认罪行的供述。该词强调对事实的供认,常见于历史文献或法律文书,例如《续资治通鉴》中记载“臣与省臣阅其伏词”,即指审阅招供内容。
二者组合后,特指通过供述体现的认罪内容。
“伏词”多用于司法领域,例如元代文献提到“为罪甚微,宜复其妻子”时,需依据“伏词”判断罪行轻重,可见其作为定罪依据的功能。此外,该词隐含对供述真实性的采信,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裁断。
“伏词”是古代司法术语,指认罪的书面或口头供词,需结合“伏”的屈服义与“词”的言辞义理解。其权威来源包括《续资治通鉴》等历史文献,以及《汉典》等辞书释义。
捌格逋钱不知甘苦惨怛除荡赐祝大胆尔诈我虞阿时趋俗飞文染翰覆乳祔祀负嶮阁置购拿好歇輷磕花封胡孙架海金梁嘉命交聘借资精钢九光杏嫉闲妒能鞠按巨舋溃敌理策灵响瞒上欺下麋质谋策浓皂水霈泽坡潁潜辉倩俏前望琼山禾攘争绕组桑荫未移商谜深海诗序双九説阔疏庸书字四列锁缰诉冤天部途途是道相趁贤识小葱拌豆腐晓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