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帶告知。 清 譚嗣同 《上歐陽中鹄書》十六:“恰遇 蔣少穆 得 上海 機器製造局總辦,薦其前往,派洋槍廠司事,月禀十二金,在該局已為稍優矣。知念附陳。”
"附陳"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附"與"陳"兩個語素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附"在此處作動詞,表"附帶、附加"義;"陳"則為動詞,表"陳述、說明"義,組合後構成并列式動詞短語,指在主要陳述之外另行補充說明。
在公文寫作領域,該詞特指正式文書中除正文外的附加說明部分。例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二章第八條明确規定,公文格式可包含"附件說明",即"附陳"的規範化表達形式,用于列舉隨主文件一并呈送的支持性材料。
該詞彙具有鮮明的書面語特征,常見于法律文書、行政公文等正式場景。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要求當事人在提交起訴狀時,需将證據材料以"附陳"形式列于正文之後,形成完整的證據鍊。
同義詞方面,《漢語大詞典》收錄的"附言""附錄"等詞與其存在語義關聯,但"附陳"更強調陳述行為的輔助性與補充性。在實際應用中需注意語境適配,如在學術論文中多使用"附錄",而商務信函則傾向采用"附注"等表述。
(主要參考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最高人民法院)
“附陳”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主要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如需進一步了解“陳”字的其他含義(如姓氏、朝代名等),可參考相關詞典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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