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带告知。 清 谭嗣同 《上欧阳中鹄书》十六:“恰遇 蒋少穆 得 上海 机器製造局总办,荐其前往,派洋枪厂司事,月禀十二金,在该局已为稍优矣。知念附陈。”
"附陈"是一个汉语复合词,由"附"与"陈"两个语素构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附"在此处作动词,表"附带、附加"义;"陈"则为动词,表"陈述、说明"义,组合后构成并列式动词短语,指在主要陈述之外另行补充说明。
在公文写作领域,该词特指正式文书中除正文外的附加说明部分。例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公文格式可包含"附件说明",即"附陈"的规范化表达形式,用于列举随主文件一并呈送的支持性材料。
该词汇具有鲜明的书面语特征,常见于法律文书、行政公文等正式场景。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要求当事人在提交起诉状时,需将证据材料以"附陈"形式列于正文之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同义词方面,《汉语大词典》收录的"附言""附录"等词与其存在语义关联,但"附陈"更强调陈述行为的辅助性与补充性。在实际应用中需注意语境适配,如在学术论文中多使用"附录",而商务信函则倾向采用"附注"等表述。
(主要参考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
“附陈”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略有差异,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如需进一步了解“陈”字的其他含义(如姓氏、朝代名等),可参考相关词典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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