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獲罪。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查交代》:“當此重累,受之則賠補無從,委之則彼此獲咎,是蓋遭逢之不幸者矣。”《清史稿·穆宗紀一》:“癸巳,諭 耆英 獲咎,毋庸昭雪。” 清 薛福成 《庸盦筆記·史料一·肅順推服楚賢》:“ 蘇 常 既陷, 何桂清 以棄城獲咎。”
"獲咎"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典雅的書面用語,其核心含義指因過失或錯誤而遭受責備、懲處。從構詞法分析,"獲"為動詞性語素,表示承受、得到;"咎"為名詞性語素,指過失、罪責,二者組合構成動賓結構。《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因過失而受到責備或處分",商務印書館2016年出版的《新華成語大詞典》進一步指出該詞多用于正式場合,帶有被動承受責任的含義。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咎"字甲骨文作"各",象人足履險阻之形,後引申為災禍義。《說文解字》釋"咎"為"災也",段玉裁注雲:"引申之,凡過失皆曰咎"。該詞在先秦典籍中已見使用,《尚書·大禹谟》載"民棄不保,天降之咎"即其早期用例,中華書局《十三經注疏》本對此句的注釋特别強調"咎"所含的道德責任屬性。
現代漢語使用中需注意其語義特征:一是指責對象具有明确過失,如"因監管不力而獲咎";二是多指來自上級或制度的懲處,如《人民日報》2023年某報道中"相關責任人已獲行政咎責"。與近義詞"獲罪"相比,"獲咎"更側重行政或道德層面的追責,而"獲罪"特指觸犯法律。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著的《現代漢語大詞典》特别标注該詞屬于"書面語體",常見于公文、新聞報道等正式語境。
“獲咎”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字詞結構
該詞由“獲”和“咎”組成:
基本含義
指因犯錯誤或過失而受到責備或懲罰,與“獲罪”同義。例如清代文獻中記載:“委之則彼此獲咎”(《福惠全書》),即因推卸責任而共同獲罪。
用法與語境
多用于書面或正式場合,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法律相關文本。例如《清史稿》提到官員因失職“獲咎”,最終被問責。
近義詞與反義詞
總結來看,“獲咎”強調因過失承擔後果,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程度(如輕微責備或嚴重懲處)。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福惠全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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