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批核準公文。《古今小說·沉小霞相會出師表》:“那刑部尚書 許論 ,是箇罷軟沒用的老兒,聽見 嚴 府分付,不敢怠慢,連忙覆本,一依 楊 路 二人之議。”
"覆本"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在古代公文或特定語境中使用,其核心含義是指對下級呈報的文書、案件或建議等進行審查後,予以駁回或否決的決定或文書。以下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覆
本義為翻轉、傾覆,引申為審查、複核、重新審理之意。在公文語境中特指上級對下級呈文的審批與裁決。
來源:《說文解字》釋“覆”為“覂也”,《康熙字典》引“覆,審也”。
本
原指草木的根,後泛指文書、奏章、案卷的底本或原件。此處指待審批的原始文件。
來源:《說文解字》注“本,木下曰本”,《古代公文用語詞典》釋為“文書原件”。
覆本 = 對原始文書的複核與駁回
其行為強調上級機構的權威性審查,結果多為否定性批示。
覆本(動詞/名詞)
例:
“刑部覆本,駁回了地方官的定罪建議,要求重審。”
(來源:《明清司法文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古代行政與司法
常見于明清官場文書,如刑部對地方案件的批複、内閣對奏疏的處理等。若案件證據不足或量刑不當,中央機構常以“覆本”形式駁回。
來源:《明代公文制度研究》(中華書局)
現代延伸用法
偶見于學術或正式文體中,比喻對方案、提案的否決。
例:
“委員會覆本了該提案,認為其缺乏可行性。”
(來源:《現代漢語大詞典》第7版)
來源:《古代漢語疑難詞辨析》(上海辭書出版社)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覆本:批覆的奏章。指上級對下級奏章的批複,尤指駁回的批複。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覆本:舊時指上級官府駁回下級的文書。
《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北京出版社)
覆本為明清中央機構(如刑部、都察院)行使複核權的重要形式,體現司法程式的層級監督。
“覆本”是古代行政與司法體系中的專業術語,承載着權力審查與制度制衡的功能,現代使用需注意語境準确性。
“覆本”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審批核準公文”,主要用于古代官方文書處理場景。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公文制度或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古今小說》及相關曆史行政文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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