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蒯世勳 《上海英美租界在太平天囯時代》:“調查 法 僑資産為課稅之凖備,自是承認 法 僑與 洋涇浜 以北租界之納稅外僑,享有同等法益。” 茅盾 《孩子們要求新鮮》:“本月十日的報上有兒童書局的告白,聲明有人以‘新兒童書局’的名義‘影戤侵害法益’雲雲。”
法益,作為一個重要的法學概念,其核心含義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或價值。它不僅是法律規範所确認和保障的對象,更是法律體系運行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法律内涵、特征及類型等方面進行詳細闡釋: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
法益(fǎ yì):指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或價值。
該詞由“法”(法律)與“益”(利益)組合而成,強調法律對特定社會關系的調整與保障作用。
法益是法律明文規定并予以保護的社會利益,如人身安全、財産權、公共秩序等。其存在以法律規範為前提,區别于一般道德或習慣層面的利益。
法益反映社會共同體的核心價值,如國家安全、公共健康等集體利益,以及個人生命權、自由權等個體權益,體現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需求。
法益可能因違法行為遭受損害(如盜竊行為侵害財産權),法律通過設定責任制度對其進行修複或救濟。
根據保護範圍與主體差異,法益可分為:
指向自然人個體權益,包括:
涉及公共秩序與社會發展,如:
關乎國家存續與職能行使,如:
法益概念是法律體系構建的基石:
權威參考來源:
法益是法律體系中的核心概念,具體指法律所保護的社會利益或權利。以下從不同維度進行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法益指通過法律确認并保護的社會利益,涵蓋個人、集體、國家等層面的正當權益(、、)。例如刑法中,法益是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核心标準。
理論起源
該概念由德國法學家伯恩鮑姆提出,用于補充費爾巴哈“主觀權利”理論的不足,強調犯罪行為不僅侵犯個體權利,還可能損害社會整體利益(、)。
根據保護對象不同,法益可分為四大類():
法益是連接法律規範與社會價值的橋梁,其本質是将生活利益上升為受法律保護的客體,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個體權利中起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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