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executed] 被處死刑
被處死。《戰國策·秦策三》:“臣非有所畏而不敢言也,知今日言之於前,而明日伏誅於後,然臣弗敢畏也。”《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淮南王 安 甚大逆無道,謀反明白,當伏誅。”《資治通鑒·後唐明宗天成元年》:“ 魏王 繼岌 軍還 武連 ,遇敕使,諭以 朱友謙 已伏誅。”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鐘生》:“過數日,相傳罪人已得,伏誅訖。夫妻相慶。”
“伏誅”是漢語中表示罪犯被處決的書面用語,其核心含義為“服罪而被處死”。從構詞法分析,“伏”意為“屈服、認罪”,“誅”指“殺戮、刑罰”,二字組合後形成動補結構,強調司法程式完成後對罪犯的終極懲處。
該詞最早見于漢代文獻,《史記·淮南衡山列傳》載有“淮南王安大逆無道,謀反明白,當伏誅”的司法判詞,顯示出其在古代法典中的規範用法。現代權威辭書《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3冊第987頁明确釋義為“罪犯被處死刑”,《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398頁補充說明其多用于曆史叙述或司法文書中。
從語用學角度看,“伏誅”常見于三類語境:①史書記載重大案件判決結果(如《明史》載嚴嵩黨羽“皆伏誅”);②古典文學描寫罪案結局(如《三國演義》中董卓伏誅);③現代司法報道強調法律威嚴(常見于重大刑事案件報道)。需注意該詞具有莊重嚴肅的語體色彩,不適用于日常口語交流。
在詞義演變方面,《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02年版)指出,先秦時期“誅”本指聲讨罪行,漢代後逐漸特指死刑,使“伏誅”成為固定法律術語。現代漢語中雖保留此詞,但多用于曆史叙述或特定司法語境,日常表達更傾向使用“被執行死刑”等白話表述。
“伏誅”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罪犯被依法處決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更多例句或曆史典故,可參考古籍或權威詞典進一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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