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犯證 ”。
亦作“ 犯証 ”。1.幹證。指訴訟雙方的有關證人。《初刻拍案驚奇》卷十四:“官府看見訴語希奇,弔取前日一幹原被犯證裡鄰問他,他們衆口如一説。”
(2).指犯人與幹證。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詞訟》:“後刻某縣正堂為某事仰本告某,持票着同約地即拘,後開犯証,赴縣聽審。”
"犯證"是一個法律相關的古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其核心含義指案件中的犯人與證人,即涉案的當事人和提供證詞的人。以下從詞典角度詳細解釋:
一、核心釋義 "犯證"指訴訟案件中的"犯人"(即被控告者)和"證人"(即提供證詞者)的合稱。該詞強調案件審理過程中兩類關鍵角色的并置,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或白話小說中。例如《漢語大詞典》釋為:"指人證與物證",但結合古籍用例,更側重指涉案件相關人證(當事人與旁證者)。
二、字源與結構分析
三、古籍用例佐證 該詞多見于明清小說及公案文獻,例如:
《金瓶梅詞話》第九十二回:"取了各人口詞,就夾了楊光彥,收監都嚴審犯證。" 《醒世姻緣傳》第十三回:"犯證俱已齊完,該出票拘提證佐。"
四、現代使用與辨析 現代法律術語中,"犯證"已被更精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取代。需注意與"物證"區分——"犯證"特指人員,而"物證"指實物證據。部分方言或曆史文本中可能保留此用法。
權威參考來源:
如需進一步考證原始文獻,建議查閱以上工具書或古籍影印本。
“犯證”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訴訟中的證人(幹證)
指古代訴訟案件中,雙方提供的相關證人。例如《初刻拍案驚奇》中提到:“官府吊取前日一幹原被犯證裡鄰問他。”
犯人與證人的合稱
在清代文獻中,常将案件中的“犯人”與“證人”并稱為“犯證”。例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記載:“仰本告某持票着同約地即拘,後開犯證,赴縣聽審。”
建議結合具體文獻語境理解其含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福惠全書》或《初刻拍案驚奇》等古籍原文。
哀蟬曲包袱皮鼈懆逋讁猜枚行令策動成室鬥攏奮拔付排罘思改構革故宮後光顧槐采懷恨在心荒棄桓圭火毳夾剪牋毫兼衣金翠勁銳僦櫃棘榛眷眷君子鄉枸橼踞住考蔔刻闆墾藝空食匡規賣笑美元默感谟明慕化跑賬配載骞衣啟白三珪神姿十二相屬石箧屍身視險如夷十義素牋外廄刓隱挽捉五炁朝元相忍為國瑕谪闟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