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犯证 ”。
亦作“ 犯証 ”。1.干证。指诉讼双方的有关证人。《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四:“官府看见诉语希奇,弔取前日一干原被犯证里邻问他,他们众口如一説。”
(2).指犯人与干证。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词讼》:“后刻某县正堂为某事仰本告某,持票着同约地即拘,后开犯証,赴县听审。”
"犯证"是一个法律相关的古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较少,其核心含义指案件中的犯人与证人,即涉案的当事人和提供证词的人。以下从词典角度详细解释:
一、核心释义 "犯证"指诉讼案件中的"犯人"(即被控告者)和"证人"(即提供证词者)的合称。该词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两类关键角色的并置,常见于古代司法文书或白话小说中。例如《汉语大词典》释为:"指人证与物证",但结合古籍用例,更侧重指涉案件相关人证(当事人与旁证者)。
二、字源与结构分析
三、古籍用例佐证 该词多见于明清小说及公案文献,例如:
《金瓶梅词话》第九十二回:"取了各人口词,就夹了杨光彦,收监都严审犯证。" 《醒世姻缘传》第十三回:"犯证俱已齐完,该出票拘提证佐。"
四、现代使用与辨析 现代法律术语中,"犯证"已被更精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取代。需注意与"物证"区分——"犯证"特指人员,而"物证"指实物证据。部分方言或历史文本中可能保留此用法。
权威参考来源:
如需进一步考证原始文献,建议查阅以上工具书或古籍影印本。
“犯证”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解释如下:
诉讼中的证人(干证)
指古代诉讼案件中,双方提供的相关证人。例如《初刻拍案惊奇》中提到:“官府吊取前日一干原被犯证里邻问他。”
犯人与证人的合称
在清代文献中,常将案件中的“犯人”与“证人”并称为“犯证”。例如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记载:“仰本告某持票着同约地即拘,后开犯证,赴县听审。”
建议结合具体文献语境理解其含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福惠全书》或《初刻拍案惊奇》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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