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買賣或典當土地所立的契約。載明土地的面積、價格及坐落、四至等。已經納稅并由政府蓋印的稱“紅契”;未經政府蓋印的為“白契”。 宋 王安石 《寄友人》詩之一:“一篇封禪才難學,三畝蓬蒿勢易求。欲與山僧論地券,願為鄰舍事田疇。”《宋史·包拯傳》:“或持地券自言僞增步數者,皆審驗劾奏之。”
地券是中國古代土地交易的重要契約憑證,又稱“地契”或“宅券”,具有法律效力和産權證明作用。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地券是買賣或轉讓土地、房屋等不動産時訂立的書面契約,詳細載明标的物位置、面積、價格、買賣雙方及見證人信息,經官府钤印(紅契)後生效,作為産權合法轉移的憑證。它不僅是民間經濟活動的記錄,更是封建法律體系中确認土地所有權的重要依據。《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買賣或典押土地所立的契約。”
地券超越經濟文書範疇,成為傳統土地制度、民間信用體系及宗法關系的載體。其措辭嚴謹,多強調“情願買賣,永無争議”,反映契約精神;見證人(中保)的參與則體現鄉土社會的擔保網絡。曆史學家楊國桢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中評價:“地券實為透視中國傳統社會經濟結構的鑰匙。”
權威參考來源:
-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
- 田濤《中國契約史》(法律出版社)
- 《宋史·食貨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楊國桢《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人民出版社)
“地券”是一個多語境詞彙,其含義因曆史時期和文化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地券最初指土地交易或典當的契約文件,用于明确土地面積、價格、位置及四至邊界等信息。根據是否經官方認證,分為:
中國古代
最早見于《史記·秦始皇本紀》,指秦朝頒發給諸侯的土地憑證,後演變為土地權屬證明的統稱。宋代文獻如王安石詩作和《宋史》中,也提及地券在土地糾紛中的法律作用。
日本明治時期
明治政府為改革稅制,于1871年起頒發“壬申地券”作為土地所有權證書,記錄所有者、地價等信息,後因地稅改革被新地券取代。
地券的核心意義始終圍繞土地權屬證明,但在不同場景下功能各異:既有實際法律契約(紅契/白契),也有象征性用途(冥契),甚至成為國家土地制度改革的工具(如日本明治地券)。研究時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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