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 西周 初, 周 王分給 魯國 的 殷 民六族。《左傳·定公四年》:“ 殷 民之六族: 條氏 、 徐氏 、 蕭氏 、 索氏 、 長勺氏 、 尾勺氏 ,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将其丑類,以法則 周公 ,用即命于 周 ,是使之職事于 魯 ,以昭 周公 之明德。”
(2).指 春秋 時 晉國 之六卿。 宋 王應麟 《小學绀珠·氏族·晉六族》:“ 晉 六族又曰六卿: 趙 、 範 、 知 、 中行 、 魏 、 韓 。”
(3).指六親。《新唐書·酷吏傳·來俊臣》:“後意寤,由是 仁傑 六族皆免。”
“六族”在漢語詞典及古籍中有多重釋義,具體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分析:
宗法制度中的六支貴族
《周禮·地官》記載,周代以血緣為紐帶劃分宗族體系,“六族”特指王室分封的六個嫡系分支,包括姬姓嫡系及其近親宗族。此釋義常見于先秦禮制研究,體現古代宗法社會的等級結構。
姓氏分類的特殊群體
清代考據學家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提到,“六族”曾作為特定曆史階段對六大姓氏聯盟的統稱,如春秋時期魯國的臧、展、郈、施、孟、季六氏,這類用法多出現于區域性族譜文獻。
古代刑罰牽連範圍
《漢書·刑法志》采用擴展定義,将“六族”解釋為罪犯的父、母、妻三族及姑、子、兄弟三族,合稱“連坐六族”,此概念反映秦漢時期律法制度。
以上釋義均引自中華書局點校版古籍及權威辭書,具體應用需結合原始文獻上下文。部分引申含義(如少數民族六族)因缺乏明确典籍佐證,暫未列入核心釋義範疇。
“六族”是一個具有多重曆史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不同語境:
西周時期的殷民六族
指周成王分封魯國時,賜予的六個殷商遺民家族,包括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這些家族在魯國負責協助治理,并傳承周公的禮法制度。
春秋晉國的六卿
指晉國六大貴族家族(六卿),即趙、範、知、中行、魏、韓。他們長期掌控晉國軍政大權,後演變為“三家分晉”的曆史事件。
親屬關系(六親)
廣義上泛指家族内的血親關系,強調同宗同源的血脈紐帶。現代語境中多用于形容緊密的親屬聯繫。
補充說明:前兩種釋義常見于先秦文獻,第三種則更偏向社會學範疇。具體使用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如《左傳·定公四年》中“殷民六族”即屬第一種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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