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joining farmland neighbour] 耕地相鄰的人家互稱地鄰
亦作“ 地隣 ”。 1.鄰居;鄰裡。《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一:“知縣便叫地鄰來問他道:‘那 王甲 與 李乙 果有讎否?’地鄰盡説:‘果然有讎。’” 清 林則徐 《曉喻粵省士商軍民人等速戒鴉片告示稿》:“至閭閻雖衆,而十室必有忠信,不能不寄目於地隣。”
(2).耕地鄰接的各方,彼此互為地鄰。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詞訟》:“凡告戶籍者,必以族長、墳産為定;告田産者,必以契券、地隣為據。”
地鄰(dì lín)指土地相互接壤的鄰近關系,特指農田或地塊之間因邊界相連而形成的相鄰關系。該詞常用于描述農村土地所有權或耕種時的相鄰方,強調地理空間上的毗連性。
例句:
“這兩戶農民因地界糾紛争執不下,村委會召集全體地鄰現場勘驗,最終劃清了界限。”
權威來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298頁,商務印書館,ISBN 978-7-100-12450-8(線上閱讀入口需訂閱訪問)。
構詞解析:
複合詞“地鄰”最早見于明清地契文書,如清代《康熙字典》引《正字通》:“田相接者曰地鄰”。
曆史用例:
清代《戶部則例》:“凡買賣田宅,須憑地鄰、牙保人等署名畫押。”
來源:《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張傳玺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
傳統農耕中,“地鄰”是土地确權、灌溉、界碑設立的關鍵證人,如明代《魚鱗圖冊》登記田地時需地鄰共同确認。
在城鄉規劃中擴展為“地理相鄰的社區或單位”,例如:“工業園區與居民區為地鄰,需協調環保措施。”
術語 | 含義 | 與“地鄰”區别 |
---|---|---|
鄰裡 | 居住相近的人群關系 | 強調社會關系,非地理邊界 |
接壤 | 領土或地塊邊界相接 | 描述狀态,不涉及主體關系 |
田界 | 農田的分界标志 | 指實物邊界,非人際關系 |
結論:“地鄰”是兼具地理屬性與社會契約關系的漢語特有概念,其釋義需結合土地制度史及實際應用場景綜合理解。
“地鄰”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耕地相鄰的農戶
指擁有相鄰耕地的農戶之間互為地鄰,常用于描述農業社會中的土地關系。例如清代文獻中提到,處理田産糾紛時需“以契券、地鄰為據”,即需地鄰作為旁證。
鄰居或鄰裡
廣義上也可指普通鄰居,如《初刻拍案驚奇》中知縣詢問案件時,傳喚“地鄰”作證,此處的“地鄰”即指鄰裡。
部分文獻(如、)雖提及成語(如“宮鄰金虎”),但這些成語與“地鄰”本身無直接關聯,需注意區分。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滬江線上詞典或《福惠全書》等古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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